诉讼诚信红线不可逾越,有2人因此被罚!
诉讼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法庭绝非可以随意试探的场所。如实提供信息、客观陈述事实,是每一位诉讼参与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公正裁判的基础。心存侥幸、隐瞒真相、虚假陈述,不仅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更将招致法律严厉制裁。今天,漳小南就通过两起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予以警示,望所有诉讼参与人引以为戒,诚信诉讼,共同维护司法权威与公正。
案例一:信息核对不严,疏忽亦须担责
王某诉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在调取被告身份信息时,未履行审慎核对义务,错误起诉了一名与被告同名同姓的案外人。法院按照原告方提供的公民身份号码信息,向被告(电话号码为被告本人)送达了诉讼法律文书,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依法作出判决。后原告申请执行,对身份号码信息不同但同名同姓的案外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案外人提出异议,经核查,法院找到了被告,并核实其确实收到了法律诉讼文书,遂通过补正裁定对被告的信息予以纠正。
王某因其自身疏忽导致诉讼对象错误、司法程序空转,并给案外人权益造成不当影响。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训诫决定,王某亦深刻认识到错误,主动书写了检讨书。
警示: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对所提供的诉讼材料、对方当事人信息负有核实义务。任何因疏忽大意导致信息错误,并进而引发错误诉讼、执行等后果的,即便非主观恶意,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二:虚假陈述谋利,罚款移送执行
张某诉庹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张某为达到诉讼目的,竟将以往借款的利息条作为新的借款凭证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官反复询问、代理人多次提醒下仍坚持虚假陈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依职权调取双方的银行流水和报警记录等证据,并组织充分质证,最终击穿了张某的虚假陈述。面对确凿证据,张某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针对张某在诉讼中故意虚假陈述、试图误导法庭、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法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处罚决定。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张某拒绝签收,法院依法完成直接送达程序。因张某逾期拒不缴纳罚款,法院将案件移送强制执行。最终,张某足额缴纳了全部罚款。
警示: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伪造证据,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对此“零容忍”,一经查实,必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试图以拒收文书等方式逃避处罚,法律亦规定了相应的送达与执行程序,终究难逃法律制裁。
司法权威不容漠视,诉讼诚信不可逾越。参与诉讼活动务必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向法庭提供的每一份材料、陈述的每一件事实负责。任何试图通过隐瞒真相、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诉讼、规避法律、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都是对司法秩序的破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让我们共同携手,营造诚信、公正、高效的诉讼环境,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