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公开宣判肖某等5人涉恶案件
3月27日上午9时,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在该院大审判庭,对肖某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张某发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张某国、张某燕、李某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8日下午18时许,肖某与果某因经济纠纷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后,纠集李某军、张某燕、张某国、张某发等人赶到南漳县肖堰镇,在果某家中对果某进行殴打,并逼迫果某跪在地上向其认错。经鉴定,果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2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王某、蔡某、袁某等5人在肖某驾车回家时,拿砍刀上前砍砸肖某驾的轿车。期间,袁某拿的砍刀掉落在肖某的车头前,袁某上前捡刀时,肖某开车将袁某撞倒在地,袁某被撞受伤倒地,肖某开车对袁某的身体连续碾压两次,致袁某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0年5月8日晚9时许,马某(另案处理)在电话中和郭某发生口角。马某纠集他人去打郭某。期间,肖某找到郭某以让郭某给马某赔礼道歉为由,将郭某带至自家住宅门前,郭某向马某道歉时马某没理郭某。其他人拥上前将郭某打倒在地。经鉴定,郭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1年6月12日,肖某邀约都某、童某、段某、黄某、张某、何某、任某在南漳县城关镇花石桥村一村民家里,以“推牌九”的形式进行赌博,肖某中途因事离开现场。当天公安民警对赌场进行清查时,现场查获了都某等15名参赌人员,收缴赌博工具牌九、骰子等物品,收缴赌资70830元。
2016年5月26日下午18时许,徐某与钱某在南漳县城关“军翔购物广场”门前因车辆擦碰发生争执。徐某随后打电话喊来张某发等人,张某发等人赶到现场后围住钱某对其拳打脚踢,其中一人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钱某的臀部刺数刀,将钱某左臀部刺伤。经鉴定,钱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6年7月25日13时许,刘某驾车与货车司机白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出警调查处理。7月26日上午,白某向交警大队交押金后准备将货车从汽车修理厂开走时,张某发与他人以事故未处理好为由,将白某的货车拦住,将白某拖至修理厂外进行殴打。经鉴定,白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因经济纠纷邀约张某国、张某燕、张某发、李某军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肖某为泄愤以开车反复碾压的方式,侵害他人身体致人受伤后不治身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肖某伙同马某等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肖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被告人张某发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被告人肖某犯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被告人张某发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国、张某燕、李某军有期徒刑或拘役五个月至八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肖某、张某发不服,表示将提起上诉;被告人张某国、张某燕、李某军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