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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配图有讲究,随手“拿来”恐侵权!

时间: 2025-05-27 17:16 来源: 九集法庭

微信公众号是对外宣传、传播信息、发布公告的重要媒介。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自媒体迅猛发展,互联网上有大量可以直接获取的照片、手机壁纸、卡通形象等,这些可以随意下载的图片真的能随意使用吗?近日,南漳法院成功调解了多起涉及微信公众号配图侵权的案件。

A单位

我们单位是出于公益目的,未因此盈利,为何起诉我们?

即便出于公益目的,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上传至网络平台,使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已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著作权侵权以“未经许可使用”为认定核心,与是否盈利无关,公益性质可能影响赔偿数额,但无法免除侵权责任。

单位微信公众号使用他人图片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情形,因此即使不以获得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仍然构成著作权侵权。

B单位

我们已经注明了图片来源,并且标注“如涉嫌侵权,请联系删除”等字样的声明,为何还会被起诉?

著作权其实是一个包含了发表权、署名权等人身权及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财产权在内的权利合集。标注图片来源及作者署名,仅仅保障了作者的署名权,但在未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就将他人的作品用于自己的公众号推文中,仍然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财产权,属于侵权行为。

“侵删声明”是基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产生的,例如腾讯公司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对侵权内容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可以不对侵权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公众号运营者不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即使做出了类似的“侵删声明”,仍然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C公司

我只是用了百度搜到的图片,网页上没注明付费等事项,直接都能让我们下载,为何也算侵权?

百度或者其他搜索引擎仅提供信息索引服务,本身不拥有图片版权。其展示的图片可能来源于各类网站、个人创作者或商业图库。直接下载使用这些图片,存在法律风险。

综上,公众号运营者在发布公众号推文时,配图应尽量使用原创摄影作品或美术作品。如确实需要使用他人摄影作品、美术作品的,可以通过正规图库网站购买相关作品,且在使用时注明作品作者及来源,同时不要随意对作品进行修改。对无法确认来源的图片,遵循“存疑即弃用”原则。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5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