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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解双忧,外地当事人为法官点赞!

时间: 2024-02-05 17:12 来源: 民二庭

“没想到案件都审判了,周法官还在为我们调解,案款这么快就拿到手了,作为外地人真切地感受到了南漳法院的温暖!”近日,南漳法院民二庭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发挥庭前、庭中、庭后“三调”作用,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促使双方当事人在判后达成和解协议并及时履行,实现案结事了。

原告刘某与被告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谭某借用某劳务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后,安排其分包人在刘某处购买货物价款合计20余万元。谭某陆续支付12万元后,尚欠刘某货款8万余元一直未支付,刘某诉至法院。

该院民二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周啟金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因双方对于剩余应付货款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周法官决定开庭审理。庭审中,当庭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宣布休庭。因刘某家住河南省鄢陵县,临近年关且路途遥远,来回往返必定耗时耗力,为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周法官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谭某支付刘某下欠的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宣判后,谭某申请继续调解。周法官接到申请后,耐心听取当事人诉求并及时与刘某联系,找准矛盾焦点,“对症开方”说服疏导,帮当事人算清“风险、时间、经济”三笔账,促使当事人放眼长远、明白得失,为双方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多创造条件和机会,在法律和道德框架内追求最佳效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谭某主动要求履行给付义务,并将案款转至南漳法院执行款账户,法院当天将案款发放给刘某,该案顺利执结。

年关将近,一个案件纠纷背后,往往就关系着一个人的生计与幸福,甚至关乎整个家庭能否顺利“过个好年”,能否许下“来年更好”的真挚期盼。南漳法院将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断加大纠纷调解力度,让原本看似“不可调和”的案件驶入“快车道”,用最小的成本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在提升一审服判息诉率的同时,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