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贩毒案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省市县领导的批示精神,根据南漳县委、县政府关于禁毒工作的统一部署,9月29日上午,南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公安局、团县委等县直部门近40人现场旁听庭审。
审判不停步,防控不松懈。庭审前两天,负责押解被告人的法警按照规定前往医院做好核酸检测,并单独隔离;囚车、提押室、刑事审判庭等场所已进行防疫消杀。庭审当天,法警带上被告人需使用的防护服、护目镜、手套等防疫物资准时前往看守所,将被告人提押后送往法院;旁听人员在进行体温监测、登记信息、扫健康码后方可进入审判庭。同时,该院邀请疾控中心的疾控专家进行现场指导,查漏补缺,严格落实庭审现场的防疫措施。
9点整,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响声,庭审正式开始。庭审中,各方诉讼参与人严肃地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程序,旁听人员仔细地聆听了庭审的全过程。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于2020年刑满释放。2021年5月,何某在曲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和麻古用于自己吸食和贩卖。之后,何某将重约0.2克的冰毒贩卖给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搜出疑似毒品若干,经称重共计10.79克。经鉴定,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诉讼过程中,何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最终,经过合议庭合议,承办法官当庭对此案作出宣判,何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甲基苯丙胺10.79克,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何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何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追缴的何某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10.79克毒品,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电子微量秤、锡纸、包装袋、圆柱体金属盒、铁盒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庭审结束后,该院邀请县公安局召开了座谈会,双方就办理毒品案件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党组成员、副院长李磊针对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和审查给予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