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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老人起纠纷 法官判决保老人安稳

时间: 2020-07-22 08:44 来源: 武镇法庭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将子女抚养成人,晚年本应子孙绕膝、承欢膝下、安享晚年。然而,当前社会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公民道德素质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却仍不乏不愿意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近日,南漳法院武镇法庭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中,87岁高龄的蒋老太,晚年生活无法自理时,子女却不愿意赡养母亲……

蒋老太和丈夫共同生育八个子女,其丈夫因病于1999年去世。2019年6月以前,蒋老太虽丧失劳动能力,但生活尚能自理。2019年6月以后,蒋老太年迈体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蒋老太的赡养问题经其居住地村民委员会调解未果。另查明,除蒋老太小女儿陈某华患有精神疾病外,其余子女均已成家立业。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陈某华无赡养能力。

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分别电话联系七被告,了解他们各自的情况,从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及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等多角度对七被告进行劝解,希望七被告尽自己最大的能力赡养年老的母亲,但因七被告彼此之间的矛盾,庭前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并且都表示不愿意亲自照顾原告。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当庭严肃劝解七被告,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有能力的子女都无法逃避这种法定义务。

庭审后,法官在进一步查明事实后,考虑到蒋老太现在无法独自生活的情况,庭后再次跟七被告做工作,希望有一个人能够将蒋老太接到自己家中照顾,其他六被告酌情给付生活费及护理费。经过承办法官反复劝解,被告之一陈某英表示同意母亲在自己家中居住生活并照料原告,蒋老太亦同意跟随陈某英生活。

法官审理后认为,蒋老太现年老体弱,生活来源有限,生活困难,日常生活亦不能自理,七个被告作为蒋老太抚养成人的子女,有义务对蒋老太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综合蒋老太自愿随陈某英生活、蒋老太尚有少量收入、当地人均生活消费水平等各种因素,酌定由除陈某英以外的六个被告每月给付蒋老太生活费、护理费共计450元,蒋老太治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七个被告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