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后身亡,这次同桌无需担责
酒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俗话说“无酒不成席”无论是亲朋欢聚还是工作应酬还是婚丧嫁娶都少不了酒的参与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因为饮酒而引发的侵权纠纷越来越多而召集者、劝酒者、同桌饮酒、吃饭者和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者都有可能被送到被告席上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些人都要为同桌吃饭的人酒后出现的事故买单呢?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因同桌饮酒致死诉至法院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而这起案件,就被承办法官驳回了诉讼请求。
黄某一家因办丧事,很多亲朋好友都前来奔丧致哀,黄某也当然摆了酒席款待,前来致哀的亲朋有留下就餐的,就自由组合喝酒吃饭,詹某就是其中一员。詹某在席间,与同村三位村民共饮一瓶白酒,饮酒时,并未出现敬酒、劝酒情况。三位村民饭后回家时,詹某还未吃好。之后,詹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鉴定,詹某出事时未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即单方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詹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未确保行车安全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詹某家属悲痛之中就将黄某及当天同桌吃饭之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詹某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经过反复的询问、审查认为詹某一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詹某的死亡与当天的饮酒有关,也没有证据证实同桌吃饭的人有劝酒、灌酒等行为,作为主人家的黄某自己因为在办理丧事,本身就陷在悲痛之中,无暇顾及其他,而詹某自己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最终,法院驳回了詹某家属的诉求。经承办法官的释法明理,詹某家属服判,未上诉,该案目前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