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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

时间: 2021-02-04 15:45 来源: 刑庭

知道在建工程需要砂石料垫路基,遂产生在林地采挖砂石料售卖的念头,在未办理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挖砂,导致林地原有植被破坏,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被告人万某、谭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万某、谭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2017年2月,万某、谭某得知某铁路建设需要砂石料垫路基。通过打听,二人知道南漳县武安镇村民雷某承包的林地能够采挖砂石料,便找到雷某和其达成口头协议后,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二人共同出资雇请挖机、车辆采挖砂石料进行售卖。同年7月,二人又以同样的方式,找到武安镇另一村民黄某,采挖黄某承包林地的砂石料进行售卖。同年9月,森林公安在巡查时发现此处林地破坏,该案告发。经林业规划设计院查验,万某二人征占用林地总面积1.185公顷,该林地因挖砂破坏林地原有植被,导致林地种植条件遭严重损坏,林地损毁程度严重。同年10月,万某二人主动到森林公安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万某退缴非法所得1.18万元,谭某退缴1.09万元。在诉讼过程中,二人分别缴纳罚金7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万某、谭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万某、谭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在诉讼过程中缴纳罚金,可以从宽处罚;万某、谭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