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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审结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时间: 2020-12-23 16:40 来源: 刑庭

承包工程施工,完工后却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施工款,近日,南漳法院审结4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刘某、李某、罗某、赵某、熊某分别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八千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2017年4月至7月,熊某将厂区修复翻新工程发包给曾某施工,再由李某甲承接该项目的劳务用工。施工过程中,熊某拖欠13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53000元未支付。 20179月,熊某出具欠条,承诺201710月中旬付清欠款。到期后熊某未履行。20186月,南漳县人社局向熊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熊某未按要求改正。20191月,熊某被南漳县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315日支付了拖欠的153000元工资。李某和刘某(一案两人)、罗某、赵某也均系在发包方支付工程款后,将工程款挪作他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水电施工款拒不支付。李某等4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支付了拖欠的工资及施工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等5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南漳县人社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