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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小南说法 |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这些知识千万要记牢!

时间: 2024-06-26 16:27 来源: 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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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防范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群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经济利益,今天来和漳小南一起,学习防范非法集资小知识,一起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

一、什么是非法集资呢?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二、非法集资有哪些情形呢?

非法集资危害大,以下情形可能涉及非法集资,千万要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

5、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

6、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7、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等内容广告传单的;

8、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9、“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

10、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

三、相关法律法规

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情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宣传语

1、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2、投资理财需设防,莫让钱财变凉凉!

3、众里寻他千百度,蓦然回首,非法集资人已跑路!

4、条条大路通小康,非法集资须严防!

5、树立正确理财观念,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6、不识非法集资真面目,只缘身在骗局中!

7、知否知否,非法集资会把你钱卷走!

8、非法集资,你只想到了美好的开头,想象不到惨痛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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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