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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一房屋中介隐瞒房价赚差价,结果……

时间: 2020-11-20 09:29 来源: 综合办公室

一方想买房,一方想卖房,谁知却遭遇“中间商”赚差价。近日,这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中,南漳某信息中心故意隐瞒房屋售价,损害卖房者利益,经南漳法院一审、襄阳中院二审后被依法判令返还卖房者8万元售房款。

2019年2月,王某、张某(系夫妻关系)委托南漳某信息中心寻找一处住房供其购买,交易成功后付报酬3000元。3月29日,袁某委托该信息中心将其位于南漳城关首耀金漳茗都小区的一套住房推介出售,期望售价在30万元至48万元之间,交易成功后付报酬5000元。随后,该信息中心告知袁某其房屋可售价30万元,并将该房屋推介给王某、张某,告知夫妻二人房价为38万元。王某、张某在看房后决定购买该房,并通过现金、银行转账等方式交给信息中心购房款25万元。4月21日,王某、张某、信息中心、袁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载明“房屋成交价30万元,房款分二次付清,首付17万元交给信息中心监管,袁某在首付款付清后一周内将房屋交给信息中心即交房,同时将房屋证件交给信息中心,由信息中心协助双方办理过户手续,5月15日之前王某、张某付清房屋尾款13万元”。该合同签订时三方未同时到场,系分开签字。王某、张某在签字时对合同载明的房价30万元提出异议,信息中心解释房价低点可以避税后,夫妻二人在合同上签了字。

4月23日,该房屋被过户至王某、张某名下。不久后,王某夫妻二人与房屋出售人袁某见面,双方得知被蒙骗。在向信息中心协商退款未果后,王某、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信息中心返还多收取的8万元购房款。袁某亦向法院起诉,主张将8万元售房款返还给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张某以及袁某均与信息中心成立合法有效的居间合同关系,王某、张某通过信息中心提供的媒介服务与袁某形成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信息中心应将房屋真实出售价告知袁某,并促成袁某与王某、张某以该真实价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然而信息中心隐瞒真实情况,自己从中获利,损害了委托人利益,故而应将8万元房款返还给袁某。王某、张某作为买方购买房屋时,信息中心告知其房屋售价即为38万元,之后二人同意此价格,最后才以此价格交付房款,完成房屋交易事项,信息中心将房屋以38万元出售给王某夫妻二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夫妻二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主张返还8万元房款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社会上中介公司扮演着居间人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应当向委托人如实报告,这是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承担的主要义务。居间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