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法院邀请检察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两起强制腾退行动
近日,南漳法院在负责监督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的检察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开展强制执行行动,出动干警30余人次,集中腾退两处涉执房屋。
十一年矛盾一朝解,善意执行化纠纷
2010年,某部队与张某签订《退休士官移交协议》,约定部队将各类补贴发放给张某后,张某与其妻子丁某立即搬离部队,但张某夫妇一直未腾退。
2020年,双方之间的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后,判决张某夫妇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腾退占用部队的一套住房和一个单间,并支付部队租金损失、物业损失费共计75791.33元。判决生效后,张某夫妇未履行法律义务,部队于2020年12月,向南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找到张某夫妇,了解其不愿腾退的原因,张某夫妇认为丁某的户口和社保问题、腾退后物品没有地方安置等问题还未解决,也不愿支付租金和物业损失,因此不愿腾退。见此,执行干警又找到部队了解情况,丁某的户口迁回条件不符,而社保问题,因丁某在1996年后未与部队签订正式用工协议,故无法购买社保,但部队已支付其补偿金。同时,考虑到张某夫妇暂时无地方放杂物,部队可提供一间仓库供其暂放,待张某夫妇找到住处后立即搬走。
之后,执行干警再次向张某夫妇发出责令交付房屋通知书,要求其在五日内进行腾退,但张某夫妇以其提出的要求未解决好为由拒不腾退。法院决定于6月22日进行强制腾退。
当天,执行干警与部队士兵分工协作,在检察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对房内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将物品妥善搬运至仓库放置。历时4小时,涉执房屋被彻底清空后交付给部队验收。
腾退完毕后,执行干警再次联系张某夫妇,要求其在十日内将物品搬走,但张某夫妇希望和部队协商,免去其应支付的租金、物业损失。为此,执行干警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沟通,最终,部队自愿放弃张某夫妇应支付的损失费。8月23日,张某夫妇将腾退出的物品全部搬走。
占房多年不愿还,强制腾退显威力
8月24日上午,执行干警来到南漳县蚕种场,对另一处涉案房屋进行腾退。
南漳某单位与革某的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革某认为该房屋系原所属公司破产前交由其保管,2004年公司破产,清算公司将房产抵付给南漳某单位,但尚欠革某债款未付,因此不愿腾退。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故革某应予以腾退,其享有的债权可另行主张。
判决生效后,执行干警先后两次向革某送达了责令交付房屋通知书和腾退公告,革某均称其在外地不愿腾退,法院遂作出强制腾退决定。
行动当天,执行干警来到涉案房屋,对屋内现状进行拍照、录像、登记后,在检察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见证下,妥善将屋内物品规整一处,由申请人签收,待革某返回后自行处理。
针对占房拒执的行为,南漳法院力争以最集中的力量、最迅速的行动集中执结一批难案、要案,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落到实处。下一步,南漳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力度,对强占土地违规建房的涉执案件进行集中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