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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时间: 2022-06-21 17:36 来源: 城关法庭

发布机构:南漳县人民法院公开时间:2022-6-21
标题:南漳县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工作的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号:南法〔2022〕16号效力状态:有效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部门:

现将《南漳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操作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1日

 

 

 

南漳县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

操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以下简称“执转破”)工作,加强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加强相互协作,提升司法效率,健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切实解决执行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下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执转破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一条  本指引所指的执转破案件系符合《执转破指导意见》第二条所列条件的案件。

第二条  执行部门发现被执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经查询银行、市场监管机构、车辆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等单位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经两次拍卖、变卖后仍无法变现的,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执行法院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执行人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四)经执行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的;

(五)被执行人财产已经拍卖、变卖,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

(六)其他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第三条  被执行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被执行人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

(二)被执行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无法清偿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的;

(四)执行法院受理该案时,已有同一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五)企业长期亏损,且依被执行人当前的信用状况、融资能力,扭转困难的;

(六)其他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

第四条  执行部门依据《执转破指导意见》第4条征询意见时,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可明确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收到征询意见通知书5日内予以书面回复。

经强制执行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部门应当在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的意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签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双方均不同意的,将该意见记录入卷。征询程序应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完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执行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完成查询,发现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当征询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否同意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的意见。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签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双方均不同意的,将该意见记录入卷。

经法院强制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主动申请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并签署《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申请书》,可以启动审查。

第五条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条件的,执行部门应于五日内将不予移送的决定告知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对不予移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六条  执行部门作出移送决定后,除依据《执转破指导意见》第10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下列材料:

(一)移送破产审查报告;

(二)被执行人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

(三)执行依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四)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和住址、营业执照等)

第七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部门在作出破产

审查报告后,无须移送上述全部材料,仅移送决定书、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同意执转破的书面意见、执行依据、债务人企业债权债务清单(涉执案件清单)。

第八条  移送破产审查材料应进行线上线下同步报送,提升案件移送、通知、送达、沟通协调的效率和透明度。

第九条 执行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执转破衔接工作,包括材料移送、接收、登记、流转、通知和送达等。

第十条  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部门可以按法律程序裁定终结被执行人的本次执行程序,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或者裁定终止和解程序、重整程序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交执行法院,应当终结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第十一条  破产审查部门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执行部门收到不予受理破产裁定后,应当恢复案件执行,不得再次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有新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破产原因,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二条  本操作指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