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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南漳有人因拒执罪被判刑!

时间: 2024-04-30 14:57 来源: 综合办

俗话说“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但总有些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变着“花样”逃避执行。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赵某与被告人张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年6月,经南漳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张某应在限定期间内偿还拖欠赵某的欠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4000元劳务工资及3000元其他借款。同年9月,因张某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法院责令其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债务。张某拒绝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执行干警欲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张某迫于执行压力,还款10000元。

2023年4月,执行干警再次向张某下达执行裁定书,其还款20000元。之后,仍有27000元本金及利息未还。

但经调查后发现,张某于2019年至2022年期间,在支付宝、财付通等软件上有收入和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流水分别有935笔、24笔,其中大量资金转入其妻子名下,且其常年承包工程及茶场,有一定经济收入。

之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诉讼过程中,张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张某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是所有公民应尽的义务。采取任何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并且,关于借款的生效判决仍然必须履行。南漳法院将持续加大力度,依法严惩抗拒执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债权人胜诉权益得以及时兑现。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