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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时间: 2019-11-18 10:01 来源: 刑庭 办公室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商行,且以此为由向他人吸收存款两百余万元,无力偿还后跑路,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判处被告人窦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窦某退赔13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327900元。

2014年5月至2015年6月,窦某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要成立交易商行和商行需要大量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月利率3%至6%的高额利息,向杨某、李某、秦某等13人吸收存款2208000元。扣除窦某已支付的本金200000元、利息680100元,窦某实际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3279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窦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窦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