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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驶入未通行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如何担责?

时间: 2020-11-19 09:29 来源: 民一庭

一辆重型半挂车在行驶途中,驶入一条正在施工、还未交付使用,且施工方已树立提示牌的公路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最终导致摩托车所载两人均死亡。近日,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南漳法院一审、襄阳中院二审后,判决保险公司、司机、雇主、物流公司赔偿二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18038.95元。

周某聘请肖某为其送货,使用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所有权人是周某,但挂靠在保康某物流公司从事运输经营活动。2019年8月,肖某驾驶该货车行驶在南漳县清河管理区一路段,途径武镇驶入还在施工的公路时,与陈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载儿媳刘某)相撞,致陈某当场死亡、刘某经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两车受损。之后,交警大队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刘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家属与肖某、周某、物流公司、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赔偿协议,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事故的路段封闭运行,车辆不能通行,为阻止车辆通过,施工方在路上设置了围挡,而受害人家住事故地旁的村落,出行需横过公路,因此交警大队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肖某是周某聘请的司机,二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肖某因提供劳务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接受劳务的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肖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有重大过失,其作为雇员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该货车实际车主是周某、名义车主是物流公司,因此,周某和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