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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银行卡给诈骗团伙,“大胆哥”在南漳被判刑

时间: 2020-08-05 08:58 来源: 刑庭

本想着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些银行卡、电话卡卖给别人,每套赚个几百至上千元钱,运气好的话,过段时间,那些被卖掉的银行卡里还会出现大笔的钱,“反正那是我自己的卡,我把卡里的钱取出来也没事。”没想到就是这样自作聪明,一男子不仅成了诈骗犯罪的“帮凶”,还涉嫌盗窃犯罪。近日,南漳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两罪并罚,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上缴国库,并追缴其违法所得一万元,没收银行卡、手机卡等犯罪工具。

2018年4月,薛某在深圳市务工时,经他人介绍得知办理银行卡出售可卖卡挣钱,即以其本人身份证在多家银行办理40张银行卡,之后又办理了若干手机卡。薛某在明知他人将其出售的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500元至1000元左右一套(含银行卡、手机卡、U盾、密码)的价格,出售部分银行卡供不法分子使用。

2018年10月25日,购买薛某银行卡的诈骗团伙(待查)冒充南漳县武警中队指导员以采购床和床垫为名,骗得南漳县城关镇居民贾某现金12.2万元。被骗资金分两笔转入薛某出售的尾号为4079的银行卡账户内,其中4.99万元于当日被转支。

同日,该诈骗团伙冒充军区部长,以同样的理由,骗得山东省济南市居民王某现金21.2万元。诈骗团伙将其中11.4万元同样汇入薛某办理的这张尾号为4079的银行卡内,也于当日被转支。但有5.4万元因操作未成功,而被退回薛某这张银行卡账户内。

次日,南漳县公安局接到被害人贾某报警后,立即对涉案的银行卡采取冻结措施,此时卡内被冻结资金为12万余元。该卡在冻结期间,薛某到银行查询得知该银行卡账户被冻结,询问解冻时间和卡内余额后,薛某于冻结到期次日,在银行卡开户行将该银行卡挂失并办理新卡,通过在银行柜面、ATM机、财付通提现等方式,将银行卡内12万余元全部提现,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分别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应予依法惩处。薛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针对本案中“被告人卡准时间点,在公安机关冻结银行账户的‘空档期’,将银行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将卡内资金全部取出”这一行为,南漳法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对采取了查封、冻结等措施的涉案财产,及时续封、续冻或发还给被害人,避免涉案财产流失或引发次生犯罪等不良影响;同时,建议加大该案中涉及的诈骗犯罪嫌疑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净化社会治安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