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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力护“苗” 南漳法院调解两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时间: 2024-06-19 10:31 来源: 东巩法庭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国家的未来,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如父母一方缺位不承担为人父母的责任,那么不论是在情感上还是经济上另一方的艰难是可想而知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父母之间矛盾频发时,双方分居、互不联系,一方持续拒不给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形并不少见。这样,不但会使孩子的生活质量难以得到保障,给孩子带来的情感伤害更是不言而喻的。此时,该如何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南漳法院东巩法庭成功调解了两起抚养费纠纷案件。

案例一

11岁的孩子

本应在享受着父母的无限关爱

可小风(化名)却因父母离异

父亲拒付抚养费

无奈将父亲诉至法院

薛某和胡某(女)共同育有一子小风。2020年,二人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载明,双方婚生子小风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抚养费5000元。但自办理离婚登记时起,薛某并未履行抚养义务。无奈之下,胡某以小风的名义将薛某诉至法院,要求薛某履行抚养义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主动联系薛某,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但薛某情绪激动,表达出对胡某的种种不满,不愿意履行抚养义务。法官从法律与亲情的角度向其释法明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胡某几年来独自抚养小风,其艰辛常人难以想象,作为父亲无论是从伦理道德还是法律规定上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抚养义务。

听到法官的劝解,薛某明白自己的行为对孩子带来了伤害,主动履行了欠付的抚养费,并承诺后续将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直至小风年满18周岁止,该案顺利调解完毕。

案例二

两个人从相识到步入婚姻的殿堂,

其中必不可少的就是领取“结婚证”。

然而,部分情侣尚未登记结婚,

就有了爱情的结晶,

随后又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分道扬镳。

那同居关系期间生育的子女,

该如何保障他们的权利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2019年,谢某与付某(女)恋爱同居后生下女儿小新(化名),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因感情问题分手,付某离开后,小新跟随父亲谢某生活,谢某独自抚养小新。因此,谢某以小新的名义将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抚养义务。

2024年5月,东巩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为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关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法官经过多方辗转联系上了付某,并向其告知不履行抚养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付某表示自己的做法确实不对,但其目前经济困难,没有办法按照谢某要求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请求法官从中为二人协调。

了解到付某的现实情况后,承办法官再次与谢某进行沟通。最终,双方于6月12日签订调解协议,谢某同意付某从2024年1月起按照每月7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小新年满18周岁止。至此,该案顺利调解完毕。

调解结束后,谢某真诚地对法院干警说:“没想到这么快问题就解决了,辛苦你们了,谢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第二款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二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第二款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