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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支付6万元!“法院+工会+人社”联动调解 让劳动者维权提速增效

时间: 2023-03-28 15:22 来源: 综合办公室

“‘法院+工会+人社’·调解机制公正高效地解决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有利于弱势群体快捷实现权利诉求,非常具有典型意义。” 3月27日在南漳县人社局仲裁院调解工作室内,申请人郭某的委托代理人对县法院、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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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南漳某公司因业务需要与周某签订化机浆车间生产线承包经营协议,双方约定了有关权利义务。同年11月郭某入职该车间从事机器维修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由周某指定的管理人刘某向郭某支付劳动报酬。2022年5月25日郭某在车间工作时,由于同事操作不当致郭某右手被铁锤砸伤。刘某将郭某送到医院进行了救治,并经办支付了医疗费。后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郭某经仲裁后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该案的罗法官按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对抗情绪较大,当庭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减轻当事人诉累,充分运用县总工会密切联系企业的优势,法官将该案推送至“法院+工会+人社”劳动争议诉裁调对接工作室进行调解,由县总工会聘请的调解员张律师主持调解。

调解员根据纠纷实际情况引导双方表达诉求、交换意见,以赔偿金问题为切入点,释法说理,缓解矛盾。该案中,因南漳某公司将化机浆车间生产线发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郭某从事相关劳动,郭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应由南漳某公司对该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承担郭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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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在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南漳某公司除支付医疗费之外,另向郭某支付一次性赔偿金6万元。经双方申请,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南漳某公司按时主动履行了给付义务。

近年来,南漳法院持续加强与县总工会、县人社局的协作配合,不断健全完善“法院+工会+人社”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有效整合多部门的优势资源,搭建多元化解平台,为劳动者及经济实体维权提供了通道,推动劳动争议矛盾化解驶入“快车道”,切实保障广大职工劳有所得,维护社会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