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程序+庭前调解” 全力守护特殊群体合法权益
婚姻中,一方属于精神疾病患者,另一方若想要离婚,涉及该类特殊群体的离婚纠纷,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近日,南漳法院将特别程序与庭前调解有效对接,妥善化解一起涉精神疾病患者的特殊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和平离婚,并妥善安置了患有精神疾病的女方,既保障了当事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如我在诉”的司法温情。
基本案情
原告小刚与被告小丽(均为化名)经人介绍后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期间,因小丽的病情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小刚以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与小丽离婚。
长坪法庭受理该起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小刚曾在其居住地法院起诉过,因小丽未到场进行鉴定,故法院驳回小刚的申请。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承办法官积极与小刚沟通,告知其必须对小丽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后指定监护人,才能进入离婚诉讼环节,故该案依法中止。
之后,小刚向南漳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该案由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红英承办。刘红英拿到卷宗材料后反复研判,多次上门给小丽的父母做释法说理工作,最终征得二人同意对小丽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
依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报告,法院依法判决小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母亲作为小丽的监护人。
特别程序判决生效后,应当由长坪法庭恢复审理,再次进行诉讼程序。但若按照常规程序审理,徒增双方当事人的诉累,且不利于解决双方矛盾纠纷。因此,法庭负责人章豆豆决定尽最大努力对该案进行调解。
考虑到小丽的精神状况、家住偏远山村出行不便等实际情况,为减轻当事人诉累,由刘红英带队,与章豆豆一同前往小丽家所在的村委会,并邀请该村村委会书记,召集双方及家人共同就地化解矛盾。
最初,因对小丽目前的精神状况及后续生活安排等问题双方发生争执,小丽父母一度想离开不愿进行调解。后经两位法官及村书记耐心与双方及到场亲属进行反复沟通,既释明法律规定,又让双方回顾曾经的夫妻关系,思考目前的家庭现状,促使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从法理、情理及乡风民俗等方面解开当事人的心结,逐步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心平气和坐下来进行调解。
经过近五个小时的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刚与小丽自愿离婚,小刚当场给付小丽经济帮助款。小丽日后的生活由其父母照料。该起离婚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
本案中,小丽作为精神病人,案件涉及到监护人如何参加诉讼、精神病人基本生活权利如何得到保障等问题,南漳法院始终坚持能动履职、优化服务,积极创新办案思维,努力满足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司法的多元需求和期待,将特别程序案件与普通离婚诉讼积极对接,既保障了原告婚姻自由的权利,又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让弱势群体实实在在感受到司法温度。
漳小南说法
01什么是特别程序?
依据特别程序的案件并不以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而是为了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存在状况。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针对六种案件的特别程序,即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这些程序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每种程序只处理一种类型的案件,这些程序有着特殊的审理结构,如没有原告和被告、通常实行独任审判、简易审理和一审终审且不适用再审程序等。特别程序由于不以解决民事争议为目的,更多强调法院的职权,赋予法官更大裁量权,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就是属于“公民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该公民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判决的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这类情况。
02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款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