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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探望孩子难?这份《探望权履行承诺书》来保障

时间: 2023-07-17 16:02 来源: 武安法庭

“妈妈,为什么别人有爸爸我没有爸爸?”“妈妈,如果我有爸爸,那他为什么不来看我?”

这两句看似简单的话,背后是孩子的无助、彷徨,是孩子心底难以愈合的伤疤。这两句话,是南漳法院武安法庭在审理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时,孩子曾对自己母亲说过的话。父爱如山,母爱似海。父爱与母爱对一个孩子的成长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好在经过承办法官的不懈调解,双方当事人就如何探望小孩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为合理行使探望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了一道法律的“保护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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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与廖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但由于双方的感情、家庭等各方面问题导致两人夫妻感情破裂,廖某于2020年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曹某与廖某自愿离婚,婚生子由女方廖某抚养,男方曹某定期支付抚养费。但自离婚以后,双方对于什么时候探望小孩、怎么探望小孩多次协商未果,曹某认为自己探望不到小孩就拖延支付抚养费,以此来给廖某施压,廖某则认为对方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加上在之前的探望中双方因琐事发生了争吵,就不愿让对方探望小孩。双方矛盾愈见加深,很难坐在一起心平气和地沟通协商,于是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廖某让其正常探望孩子。

案件审理过程中,曹某要求每周末有一天时间可以把小孩接出去照看,遇节假日可以有一半的时间把小孩接走照顾。廖某表示同意曹某探望小孩,但是考虑到小孩从出生以后很少和曹某相处,以及曹某家庭的宗教信仰,不同意曹某把小孩接走照看。针对该情况,承办法官对廖某释法明理,告知其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障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后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感情上的伤害,保障探望权的实现,使父爱母爱都不缺席,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同时承办法官也对曹某进行劝解,告知其孩子现在尚不满八周岁,而且在过去孩子很少与曹某单独相处,确实需要给孩子一个过渡的时间以便和曹某培养感情。此外,抚养费是对小孩生活的基本保障,曹某日后应当按期给付。为进一步消除双方的顾虑,承办法官建议双方签署《探望权履行承诺书》,在承诺书中对于双方依约合理行使探望权和依法配合双方行使探望权做出约定和承诺。经过慎重考虑,双方对于如何探望小孩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署了《探望权履行承诺书》,曹某承诺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探望权,不转匿、隐匿小孩;廖某则承诺,自觉、合理、恰当地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积极配合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