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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时间: 2022-12-29 11:30 来源: 立案庭
发布机构:南漳县人民法院公开时间:2022年12月29日
标题:南漳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文号:效力状态:有效


一、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指示要求,依法维护民商事纠纷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湖北省人民调解工作规定》《襄阳市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程》,经县综治办、县人民法院、县司法局2016年研究决定,已成立了南漳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人民调解工作,现地点设在县人民法院或县矛调中心。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诉前调委会)为群众性组织,坚持依法、自愿、中立、平等、公正的工作原则,坚持中立性、公益性、群众性的人民调解组织基本属性,业务上接受县人民法院和县司法局的指导,调解案件不收费。

二、机构设置和人员聘用

南漳县诉前调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2名,辅助工作人员1名。县人民法院应当为诉前调委会提供办公、通讯、文印、安保等必要的工作条件,诉前调委会内设接待室、调解室、侯调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悬挂人民调解统一标识。

主任原则上从专职人民调解员中产生,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辅助工作人员的招聘由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诉前调委会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必须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熟悉纠纷调解工作程序,服从组织领导,应优先从热爱调解工作,具有处理民商事纠纷经验且退出工作岗位的原任法官,原任检察官、公证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相关领域专家中聘用;辅助人员应当从法律专业毕业生中择优选定,专职调解员和辅助人员聘期三年,实行一年一考评,调解员每人每年调解案件不低于100件,年度考评合格者方可继续聘用。诉前调委会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实行主任分案制,人民调解员不得私自受理纠纷。

县司法局要将诉前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纳入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计划,培训合格后由诉前调委会颁发聘书,持证上岗。诉前调委会要建立咨询专家库,成员从资深法律职业人员、法律专家学者、其他相关领域资深专业人员中产生。

三、经费保障

诉前调委会工作经费由县法院会同县司法局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财政预算。各项支出由诉前调委会报县法院批准后送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办理。

专职人民调解员实行案件补贴,不实行定额补助保障,调解成功一件按50元-100元的标准发放补贴,如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每确认一件调解成功案件则按200元标准发放补贴,实行“一案一补、一月一评、按季结算”的方式。但当事人又因同一事由反悔上访或提起诉讼的案件不列入补贴范围。辅助人员基本工作报酬按每月2500-3000元标准确定。

专职调解员的办案补贴和辅助人员的工作报酬以及日常办公经费从县财政拨付的诉前调委会专项经费中支付。

四、案件的审核及补贴的发放

诉前调委会将调解成功的案件整理成卷,必须按要求填写《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申报表》,经县法院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报上月的案卷至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基层工作科)。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起案卷进行审查,汇总报县司法局审批。对符合标准的调解案件,将办案补贴发放至诉前调委会,再由诉前调委会发放至调解员。对不符合要求的案件予以退回。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给予补贴的调解个案当事人将定期进行回访或走访,对于虚假案卷,将取消该调解员当年度所有调解案件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调解案件的来源

(一)人民法院立案庭在立案前分流的案件;

(二)当事人主动申请诉前调解的案件;

(三)有关行政部门移交调解的案件;

(四)其他行业性专业调委会移交调解的案件。

六、受案范围

诉前调委会调解下列案件:

(一)婚姻、抚养、扶养、赡养等家庭纠纷案件和继承纠纷案件,但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效力或解除的除外;

(二)宅基地使用、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三)农村土地、山林、水面等经营权纠纷案件;

(四)产品和服务质量、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五)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

(六)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案件;

(七)房产物业、交通事故、医疗损害、保险理赔、网络侵权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八)刑事自诉案件;

(九)其他适合调解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诉前调委会受理调解案件,应参照人民法院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执行,认真审查当事人纠纷的真实性,防止当事人通过诉前调解转移财产、规避义务等虚假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受理有关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以人民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

七、调解程序

(一)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对民商事纠纷立案登记时,应对纠纷通过诉前调解解决的可能性进行研判,对可以诉前调解的案件,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诉前调解的途径和优势,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

(二)当事人同意进行诉前调解的,诉前调委会应进行受案登记,填写《诉前调解申请表》。当事人不同意诉前调解的,直接进入人民法院立案登记程序,不得因诉前调解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三)诉前调委会调解案件,一般由1-3名调解员组织进行。

(四)诉前调委会调解案件前,应认真了解案情和各方争议焦点,拟定调解方案,必要时可主动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案件情况,做好调查记录。对重大疑难案件,诉前调委会在调解前可组织3-5名咨询专家库成员会商并形成调解指导意见。

(五)诉前调委会调解案件应遵循人民调解工作程序,免费调解。通过释法明理融情,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六)诉前调委会调解案件,应当形成完整的调解记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诉前调委会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和调解员签字,加盖诉前调委会印章后生效,并送达各方当事人签收。

(七)《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

(八)对于义务人不能当场全部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所载义务的,诉前调委会应积极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审查并出具司法确认文书,不得向申请人收取费用。《人民调解协议书》经司法确认后,因当事人反悔再行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权利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诉前调委会应当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和监督,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约定的义务。

(十)调解结案后,诉前调委会应当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立卷归档,并集中存放管理。卷宗内容包括卷内目录、调解申请表、权利义务告知书、调查笔录、调解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和图片。

(十一)经诉前调解一个月内无法达成协议的,诉前调委会应当制作《终止调解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抄送人民法院,退还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工作制度

(一)建立综治办、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三方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诉前调解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方关系,落实保障措施。

(二)建立诉前调委会工作报告制度。每月5日前,诉前调委会应当将上月工作情况书面报同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同时建立半年和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三)建立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不得在调解工作中徇私舞弊;不得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不得侮辱矛盾纠纷当事人的人格;不得接受矛盾纠纷当事人的吃请和钱物;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隐私应严格保密。人民调解员违反上列规定的,依照人民调解法等规定处理。

九、工作考评

考评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定期考评、量化评分、奖优罚劣的原则。诉前调委会专职人民调解员、辅助人员工作情况考评分为日常考评和定期考评,分别由诉前调委会和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考评每月一次,实行调委会主任评鉴方式考评,经县人民法院签署评定意见后,报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制表发放专职人民调解员案件补贴和辅助人员工资的依据。定期考评在每年6月和12月中旬进行,实行百分制量化考评。实行个人总结、考评组考评、社会评价相结合方式,突出工作绩效、服务对象评价内容等。考评结果分为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70-89分为称职,69 分以下为不称职。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评结果行文通报,并作为对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辅助人员奖励、续聘、解聘和辞退的依据。考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在县人民调解领导小组发布考评通报后10日内予以解聘。

专职人民调解员、辅助人员在履职中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十、附则

本规则由县司法局会同县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原2016年7月25日印发的《南漳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