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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色瑰宝,共筑生态家园

时间: 2024-06-22 16:12 来源: 刑庭

绿色,是生命的象征,也是大自然的馈赠。在这片绿意盎然的土地上,生长着许多珍贵的植物,它们不仅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们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然而,近年来,一些人出于非法牟利或其他目的,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进行非法采挖、运输、买卖,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触犯了国家法律。近日,南漳法院就依法审结了一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

2023年2月底至3月初,郝某、刘某在南漳县薛坪镇、李庙镇采挖兰花、三面针、海棠等野生植物。3月初,郝某对采挖的野生植物进行出售并获利10元。同年3月9日,郝某再次售卖野生植物时,被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巡逻民警查获,当场扣押兰花4袋、野生植物若干。经县林业局认定,郝某售出的兰花为蕙兰,系自然生长的野生兰花,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郝某第一次售出5苗,第二次售出56苗4芽6花。之后,郝某、刘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郝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挖、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减轻处罚;郝某、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二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理。

最终,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郝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郝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蕙兰及野生植物等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这起案件的审理,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严厉打击,更是对全社会的一次深刻教育。它告诉我们,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珍惜自然资源,尊重自然规律,共同守护这片美丽的土地。

在此,漳小南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

提高环保意识,珍惜自然资源,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

不参与非法采挖、运输、买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犯罪行为;

发现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共同为守护绿色家园贡献力量。

让我们携手共进,共同守护这片绿意盎然的土地,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好的家园!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