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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开展禁毒、反电诈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时间: 2021-06-25 09:48 来源: 刑庭

为进一步加强全民抵御毒品和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2021年6月,南漳法院先后开展了禁毒和防范电信诈骗的入户宣传活动。为扩大宣传效果,在第34个“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6月24日上午,南漳法院组织干警走上街头,向居民群众发放宣传手册和宣传单,宣传禁毒知识和防范电信诈骗知识,讲解毒品的危害,增强居民识毒防毒能力,普及反诈知识,号召群众安装“国家反诈中心”APP,切实远离毒品和电信诈骗,避免受到毒品和电诈犯罪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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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害人不浅,往往一人沾毒,就会毁掉整个家庭的幸福,以下两起案例就是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真实故事。

案例一:居间介绍联络、促成毒品买卖交易,以贩卖毒品罪判刑七年三个月!

2018年,童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为购买毒品通过蔡某联系被告人肖某(2017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肖某联系钟祥市的胡某购买毒品。

当晚童某驾驶车辆载蔡某、许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到宜城市找到肖某,在肖某的带领下前往钟祥市胡集镇一家宾馆,在宾馆房间内,童某从胡某处购买了冰毒28.5克和麻古15颗。交易结束后,返回途中童某为了表示感谢,给肖某500元现金。童某通过这次交易后,从肖某处获得了胡某的联系方式。后童某又独自或伙同许某三次从胡某处购买毒品,并用于贩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违反我国毒品管理规定,明知他人贩卖毒品而为其居间介绍,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肖某系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二: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从重处罚!

2019年,被告人李某出资500元由熊某联系他人购买毒品冰毒后,与邓某、郑某、熊某(17周岁)一起吸食。同年,郑某联系顾某购买200元冰毒后,李某与邓某、郑某、顾某一起吸食。次日,李某4人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对李某4人进行尿液检测,检测结果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让人惊讶的是,第二个案例中吸食毒品的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不让人痛心和惋惜。青少年正处在人生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对生活充满了热情和憧憬,希望尝试一切从没经历的事情。但是,需要提醒我们青少年朋友的是:在这个关键时期,一旦染上毒瘾,人生悲剧就会从此开始。为了能够拥有一个精彩的人生,避免悲剧的发生,我们必须构筑一道拒绝毒品的心理防线。

几乎所有的吸毒者初次吸食新型毒品,都是接受了毒贩或者其他吸毒人员“免费”提供的新型毒品诱饵,在不知不觉中对新型毒品产生了依赖,在此后毒贩再以高价出售毒品给上瘾者,这时的上瘾者已经根本没有拒绝的力量。所以,广大的青少年朋友在利益面前一定要明辨是非,不能贪图眼前的小恩小惠,始终谨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对这类毒招坚决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