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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两促”全发力 治好履行“拖延症”

时间: 2024-08-27 11:03 来源: 立案庭 民一庭 执行局

在日常生活、工作中,难免会遇到有关财产的纠纷,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因协商不成诉诸法院时,债权人可能会因为债务人试图转移、隐匿财产,存心赖账,造成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结果。

为进一步发挥财产保全在矛盾纠纷化解中的作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法院生效判决得到充分履行,南漳法院全面推行财产保全告知制度。当事人到诉服中心咨询或立案时,由窗口工作人员就申请诉讼保全作出说明和指引,告知当事人申请保全的好处、具体流程、担保方式及风险承担等信息,加强群众对财产保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知晓率。并印发《申请财产保全告知书》,在当事人立案时一并送达,保全受理后立即分配给承办法官,法官作出裁定后及时移送执保团队采取保全措施。通过以保全促调解、以保全促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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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宣传展板 方便群众知晓

什么是财产保全告知制度?

即由立案庭工作人员向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提醒当事人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非法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无财产可供执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对当事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裁定和保全执行。

对当事人要求诉中财产保全或执行前财产保全予以指导,告知提出财产保全的条件、需要准备的材料等。

实行财产保全告知制度旨在提醒当事人有效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能够提高诉讼效率,加快案件的进展和纠纷解决。

案例一:以保促调 13天化解纠纷

2024年3月,原告陈某支付20万元入股被告王某的店铺,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双方协商解除合作并签订《退股协议》,但王某未按协议退还陈某投资款。7月17日,陈某诉至法院。

对于原告来说,进行诉讼并非只为取得胜诉判决,更重要的是依据有效裁判文书,拿回属于自己的利益。因此,南漳法院受理该案时,发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讼标的较大,遂建议陈某申请诉讼保全,并经承办法官审查后,做出财产保全裁定,冻结王某账户资金。

在收到冻结信息后,王某主动联系承办法官要求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于7月30日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庭将剩余投资款一次性退还给陈某,该案成功化解。

“法官,财产保全效果太好了,我都没想到能这么快拿到欠款!”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13日,南漳法院坚持发挥“以保促调”机制优势,力争在最短时间,用最低成本兑现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矛盾纠纷高效化解。

案例二:以保促执 50余万元成功扣划

2024年5月,南漳法院依法受理原告郑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因担心王某转移财产,后期无财产可供执行,郑某向法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控制性措施,可以在诉讼阶段给对方施加压力,从源头上为当事人权益的实现构筑起一道“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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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承办法官审查保全申请及保函等信息无误后,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由该院执行局保全团队按照涉案标的50余万元的金额,依法足额冻结王某的账户财产。但之后,虽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依法对王某被保全的款项予以扣划,并及时将50万余元执行案款线上发放至申请人郑某账户中。该案件的高效执结充分体现出“以保促执”的积极效果,切实保障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兑现。

下一步,南漳法院将持续强化“抓前端、治未病”理念,进一步畅通完善“立审执”内部流转机制,坚持以保促调、以保促执,保调一体化,全面提升实质性化解纠纷能力水平,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真正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

1.什么是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对当事人的财产或其他有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2.什么阶段可以提出财产保全?

(1)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且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2)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在诉讼中,要增强财产保全意识,及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诉讼当事人恶意转移、隐匿、毁损或挥霍相关财产,以保证将来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够全面、顺利得到执行。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