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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判决解除合同,助力乡村旅游建设

时间: 2021-03-16 10:52 来源: 城关法庭

以开发经营养殖业、旅游业的名义承包租赁使用天然岩洞,之后却用来修建厂房,从事桶装水生产、销售生意。近日,这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南漳法院一审、襄阳中院二审,最终判决南漳县东巩镇双坪社区与杨某于2008年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9年12月18日解除;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或拆除建造在“十姑洞”的厂房及设备,恢复“十姑洞”原状;杨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双坪社区租赁费840元。

坐落于南漳县东巩镇双坪社区的“十姑洞”是一处天然形成的岩洞,据《南漳县志》记载:十姑洞相传为东海龙王第十女修炼之处。洞中有天,洞中有洞,洞中有水,水中有洞,“十姑洞”具有着很好的旅游开发价值。2008年,杨某以开发“十姑洞”的“特种养殖业、旅游业”的名义,与双坪社区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范围、租赁期限、租赁费等事项。该合同标的为双坪社区所管的“十姑洞”租赁给杨某管理经营;合同的目的是开发经营“十姑洞”的“特种养殖业、旅游业”。合同签订后,双坪社区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杨某租赁管理“十姑洞”后,却没有开发经营“十姑洞”,而是在“十姑洞”洞口内建设厂房、安装桶装水制作生产设备,专门从事桶装水生产、销售生意。东巩镇双坪村于2019年撤销,并入东巩镇双坪社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坪社区与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合同自成立之日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坪社区将“十姑洞”租赁给杨某管理经营,目的是开发经营“十姑洞”的“特种养殖业、旅游业”,促进乡村经济发展。杨某未在租赁期间从事特种养殖业,虽杨某以提交的照片用于证明其养殖几条娃娃鱼,但不能证明其系规模养殖,亦无证据证明其产生养殖效益,系对“特种养殖业”概念混淆。杨某利用“十姑洞”洞口边水资源,在“十姑洞”洞口内建设厂房、安装桶装水制作生产设备,专门从事桶装水生产、销售至今,未对“十姑洞”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影响了乡村经济发展。杨某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置双坪社区利益于不顾的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杨某自租赁管理经营“十姑洞”始至2019年度,尚欠租赁费840元未予支付。故作出如上判决。

乡村旅游近年来发展火热,是我们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乡村振兴的一个重要抓手。位于南漳县东巩镇的“十姑洞”位于大山中,是天然形成的岩洞,它在抗战时期还是军事禁区,不仅有民间传说的神秘背景,更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具有很好的旅游开发价值。南漳法院在服务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这一重点工作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保障乡村旅游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