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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时被马蜂蜇伤致死,是天灾还是人祸?

时间: 2021-11-29 16:37 来源: 民一庭

购买树木后,在砍树的过程中被树上的马蜂蜇伤致死,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近日,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经南漳法院一审、襄阳中院二审后,判决被告张某、曾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全某和曾某之前从事过砍伐树木的工作(买人树木,砍伐后获得木材,再将木材卖出后获利)。万某屋旁有一棵柳树欲出售,其女儿张某便联系曾某,经曾某介绍,将该柳树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全某。之后,全某邀曾某一同砍伐这棵柳树,在全某爬上柳树准备砍掉树枝时,被树上的马蜂蜇伤。曾某和全某的哥哥将全某先后送至南漳、襄阳医院接受治疗,经医治无效死亡,死因为蜂毒中毒。全某亲属认为张某明知树上有马蜂窝,存在危险却不告知,致使全某在砍树时不幸被马蜂蛰伤致死;张某母亲万某称卖树时因树叶茂盛,其与女儿并不知树上有马蜂窝,全某砍树时,女儿张某也不在现场。因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全某家属将张某、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中,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该案中,全某砍树时被马蜂蛰伤经抢救无效不幸死亡,除了罪魁祸首马蜂外无其他组织或个人介入,但全某家属认为全某是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蛰伤事故,作为接受劳务的雇主及被砍柳树的原所有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故法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全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寄语: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