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南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部门:
现将《南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整改落实。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9日
南漳县人民法院
特邀调解名册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特邀调解名册的管理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协会等共同制定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和人员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并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第二条 特邀调解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法律法规或者政策依据;
(二)有明确监督管理机构;
(三)持有相关主管机构批准设立的正式文件;
(四)有调解组织章程和工作规则;
(五)有开展调解工作的经费;
(六)有必要数量的专职调解员;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八)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
第三条 特邀调解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宪法;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热心调解事业;
(三)具备从事调解工作所必需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和身体条件;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近三年内未受过严重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未加入任何调解组织、以个人名义开展调解工作;
(六)不存在其他不宜加入名册的情形。
第四条 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特邀调解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停止执业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影响调解公信力情形的。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个人可以申请加入特邀调解名册。人民法院可以邀请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个人加入特邀调解名册,也可以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协会等的推荐,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个人纳入特邀调解名册。纳入特邀调解名册前,人民法院应对调解组织和个人进行审核。
第六条 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任期为一年,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以续展聘任。特邀调解名册确定或者发生变动的,应于十五日内对外公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提供特邀调解名册,并在法院公示栏、官方网站等平台公开名册信息,方便当事人查询。
第八条 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在任职期间,应服从人民法院的管理,遵守人民法院多元调解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应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立案后委托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
第十条 特邀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由该调解员调解的除外:
(一)是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纠纷当事人、代理人为同一单位成员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特邀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的回避由特邀调解组织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第十一条 特邀调解组织中参与案件调解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不得在后续的诉讼程序中担任该案的人民陪审员、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
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特邀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在收到分派案件信息后应及时登陆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接收调解案件。
第十三条 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发现双方当事人存在虚假调解可能的,应当中止调解,并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终止调解的,应当及时告知法官,并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结案操作。
第十五条 委派调解的案件,调解期限为30日;委托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从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收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调解案件时起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延长期限需报人民法院批准。
第十六条 特邀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特邀调解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迫调解;
(二)违法调解;
(三)接受当事人请托或接受财物:
(四)泄露调解过程或调解协议内容;
(五)其他违反调解员职业道德的行为。
当事人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投诉。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移除特邀调解名册。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指派法官指导调解工作,规范调解行为,提升调解质量。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定期组织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参加法律、心理学、调解技能、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应制作考核办法,定期对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进行考核。考核优秀的,可以表彰,考核不合格的,可以将其从特邀调解名册移除。
第二十条 特邀调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移除特邀调解名册:
(一)履职过程中具有本管理办法第四条情形之一的;
(二)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参与、协助虚假调解的;
(三)其他不适宜担任特邀调解员情形的。
特邀调解员有上述第二项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特邀调解组织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移除特邀调解名册。
特邀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有本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会同特邀调解组织一并处理。
第二十二条 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因自身原因,要求退出特邀调解名册的,可提出书面申请,由人民法院批准。
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名册
南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 | ||||
序号 | 名称 | 地址 | 负责人 | 电话 |
1 | 南漳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 | 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657号 | 聂文茂 | 13972075998 |
2 | 南漳县工会职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 呙朝会 | 13597460811 | |
3 | 襄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襄阳市汉江创业创新产业园四楼 | 黄传学 | 13581420980 |
4 |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 南漳县城关镇玉印路178号 | 唐登成 | 13886290566 |
南漳县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所属调解组织 | 执业机构 | 主要专业领域 | 手机号码 |
1 | 唐登成 | 男 | 南漳县人大代表 |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 刑事辩护、民商事、行政案件 | 13986392856 |
2 | 聂晶 | 女 | 襄阳市人大代表 |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 刑事案件 | 13797745888 |
3 | 张道军 | 男 | 南漳县工会职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 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 | 劳动争议案件 | 13871653363 | |
4 | 李志勇 | 男 | 南漳县工会职工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 | 南漳县玉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劳动争议纠纷 | 13797672588 | |
5 | 王正权 | 男 | 中共党员 | 南漳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 | 南漳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 | 民商事纠纷 | 15172581797 |
6 | 欧天文 | 男 | 中共党员 | 南漳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 | 南漳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 | 民商事纠纷 | 13995760053 |
7 | 聂文茂 | 男 | 中共党员 | 南漳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 | 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 | 劳动争议、交通事故、金融借款纠纷 | 13972075998 |
8 | 刘守明 | 男 | 中共党员 | 南漳县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 | 南漳县人民法院退休法官 | 民商事纠纷 | 18007276727 |
9 | 刘恋 | 女 | 襄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襄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知识产权纠纷 | 18107102085 | |
10 | 李檀 | 男 | 襄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管理科 | 知识产权纠纷 | 13871665108 | |
11 | 刘丹 | 男 | 襄阳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 华发七弦琴副总经理 | 知识产权纠纷 | 18933970409 |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