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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浴池泡澡时身亡,浴池经营者需担责吗?

时间: 2020-12-01 16:36 来源: 城关法庭

在公共浴池泡澡时突发意识丧失,最终身亡,浴池经营者需要承担责任吗?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南漳某浴池承担5%的责任,赔偿三原告因家属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34246.28元,因该浴池已支付三原告12000元,故还应当赔偿三原告损失22246.28元。

2020年1月,陈某在南漳某浴池买票消费时突发意识丧失,趴倒在浴池台阶边。该浴池工作人员立即告知经营者方某,二人将陈某扶起平放在池边地上,并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120”接诊时,陈某无呼吸心跳,后经抢救,仍无呼吸心跳,宣告临床死亡。同月,经公安机关调解,浴池经营者支付死者家属12000元。之后,死者家属认为南漳某浴池所提供的服务未尽到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共浴室服务场所在经营过程中,应尽到告知和提醒的义务,在法定和约定的义务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缺陷,因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将由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在接受服务中,亦应当遵守规范,注意经营者的提示,防止意外发生。该案中,陈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其身体健康状况是否适宜泡澡有准确判断,其明知身患高血压、冠心病等疾病,不适宜泡澡而为之,其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浴池经营者方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陈某泡澡时,对陈某进行提示、解释,亦未提交出先行采取有效救治措施的证据,对陈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