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合伙”,真“借贷”?看法院如何判…… | 漳小南说法
朋友邀你以合伙人名义投资一个固定分红、到期返本、包赚不赔的项目,投资期满后却并未收到“分红”,连本金也没了。这样的纠纷是属于合伙纠纷还是借贷纠纷呢?
近日,南漳法院武安法庭审理了一起“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纠纷案,依法认定原、被告之间的资金往来属于民间借贷。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陈某告知王某有个工地过段时间需要投资,期限为三个月,利润为50%,并动员好友王某加入投资,王某欣然答应。
陈某要求王某签署一份《合伙人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以微信方式出资5万元,分红比例30%,出资的本金于2023年12月5日之前退还,合伙人红利以工资打卡押一付一方式每月执行,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
王某询问每月返利时间,陈某回复“下个月开始每月的5号到10号”。
之后,王某将合伙人协议书填写好后通过微信发给陈某,并向陈某转款5万元。
后陈某未按约定支付“分红”给王某。投资期满后,王某依据协议约定,多次要求陈某退还其5万元投资款。陈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支付,王某遂将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偿还其5万元投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究竟是合伙经营还是民间借贷。根据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该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合伙人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但是,从协议内容及聊天记录来看,双方未约定亏损分担方式,原告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无论项目是否盈利,被告均需向原告返还本金及红利,该协议内容不符合合伙经营“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
同时,在未经过结算或者协商退伙的情况下,事先约定到期后全额退还王某的出资本金,实质上是王某交付款项给陈某使用,陈某按固定金额定期付息,并在期满返还本金的模式,符合借款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
因此,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予以处理。故依法判决陈某于限定期限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5万元。
漳小南说法:
现实生活中披着“合伙投资”外衣的民间借贷行为比较多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体现个人真实意思表示,清晰界定合同关系,确保合同内容与合同名称真实一致。如果要合伙,应当签订合伙合同,明确风险分担方式和合伙退出机制;如果要借款,应当签订书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期限和利息,以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