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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一涉黑团伙终审判决,最高获刑20年

时间: 2020-07-27 08:57 来源: 刑庭

近日,王磊等18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经南漳法院一审、襄阳中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

2019年11月4日,南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王磊等20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作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一案。该院审理后认为,王磊、杨俊锋、焦阳等18名被告人应定性为黑社会组织人员,并于2020年1月17日,对该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其中部分被告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襄阳中院受理该上诉案后,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该院审理后认为,王磊网罗纠集杨俊锋、焦阳、李伟等17人,形成以王磊为组织领导者,杨俊锋为骨干成员,焦阳、李伟等6人为积极参加者的人数众多、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破坏生产经营、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南漳县多个乡镇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生活秩序,王磊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杨俊锋、焦阳、李伟等17人的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王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全部犯罪承担责任。

故襄阳中院二审判决,王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妨害作证罪,实行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骨干成员杨俊锋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上缴国库。其他1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