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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区坍塌致5人死亡,这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当庭宣判

时间: 2021-10-27 11:02 来源: 刑庭

矿区工地停工放假后,因施工公司未对老采坑废弃通道出入口采取封堵措施,工人在矿区废弃通道拖拽抛锚的挖掘机,发生坍塌后导致5人当场死亡。近日,南漳法院当庭宣判一起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梁某甲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6年国庆假期前,某矿业有限公司接到行业监管部门下达的放假通知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甲安排公司员工自201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停工放假。2016年9月30日下午,该公司挖掘机司机陈某甲驾驶一台挖掘机行驶至公司承包矿区的废弃通道中段时,挖掘机出现故障抛锚。10月2日,该矿安全员梁某乙和陈某甲维修挖掘机未果。另一挖掘机司机袁某驾驶另一台挖掘机与工人陈某乙、周某前去帮忙,五人欲将抛锚的挖掘机拖拽至设备停放场,此时挖掘机抛锚地点东侧边坡突然发生坍塌,将五人及两台挖掘机全部掩埋,五人当场死亡。10月8日,梁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梁某甲主动赔偿了五名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6年11月,襄阳市人民政府对此次坍塌事故出具认定书,此次较大坍塌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甲没有组织对矿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以往形成的老采坑废弃通道出入口没有采取封堵措施,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身为负责人,长期脱离岗位,日常安全管理仅委托安全员负责,其自身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甲身为矿区主要负责人,是该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组织对矿区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5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梁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主动赔偿五名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梁某甲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

近年来,重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不仅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给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人民法院对触犯刑法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惩处,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和规范,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