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微博

当前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两次处罚还非法行医,南漳一诊所负责人获刑

时间: 2021-09-24 09:43 来源: 刑庭

在无相关执业资质的情况下,私自开办诊所实施非法行医行为,被两次行政处罚仍屡教不改。近日,南漳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郑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以来,郑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漳县城关镇开办一间诊所进行诊疗活动。2014年至2016年,县卫生健康局先后两次给予郑某行政处罚。2020年9月,县卫生健康局现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郑某仍在开展诊疗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查处。诉讼过程中,郑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缴纳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非法行医,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根据郑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