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小南说法|聪明反被聪明误,有2人因向法庭说谎、伪造证据被罚!
众所周知,法庭是审判者根据客观事实及证据公正依法审理的地方,每一位诉讼当事人、参与人都应当对法律、对法庭存有敬畏之心。然而,有人却为了一己之私,自作聪明地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这种行为,非但难以达到胜诉的目的,还有可能因为妨害诉讼而收到法院的“罚单”。
案例一
2024年8月,熊某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其3779元的装修劳务费用。
庭审前,承办法官与刘某父亲联系时,其回复刘某从未到过南漳也未做过装修,而熊某咬定是刘某找其做工,并提供了证人周某的书面证言。在庭审前的调解阶段,承办法官向熊某与刘某父亲了解案情,根据刘某为外地人且年纪较小的情况,承办法官发现熊某陈述的刘某找其做工的时间存在不合情理之处,敏锐察觉到熊某的陈述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出入,并严肃告知其虚假陈述和提供伪证的法律后果。熊某却心存侥幸,数次故意混淆事实,在法庭仍未如实陈述案情。
庭审结束后,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依法传唤熊某,就刘某父亲反映的情况与熊某陈述事实相矛盾的争议内容对其进行了询问。这时,熊某承认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2019年10月,有一名男性通过电话号码联系熊某做工,但之后该号码因长时间未使用而被通信公司回收。刘某于2021年注册使用了该电话号码。熊某再次联系拨打该号码欲索要劳务工资时,发现是身为女性的刘某接听,认为刘某与当初的雇主串通不愿支付劳务工资。熊某添加刘某微信后,发现刘某正在找工作,便谎称自己系某机构负责人,以其可以为刘某提供工作为由,骗取了刘某的身份信息,到法院进行了起诉,并自行书写了周某的书面证言提供给法庭。
因熊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刘某的诉讼负担,还给法院的工作秩序造成了影响,已经构成了虚假陈述和提供伪证,法院依法决定对其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罚款500元,熊某承认其错误并表示悔过。
案例二
2023年11月,呙某诉至法院,称陈某拖欠其28096元劳务工资未给付,并提交了两张金额分别为10548元和21548元的工资欠条。
南漳法院速裁团队在审理该案过程中,陈某对两张欠条字是其签的无异议,认为其中21548元欠条是在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出具的,不应支付该笔欠款,但对此未提供证据。最终,前述证据被法院采信,因此前已经支付了4000元劳务工资,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陈某在限定期限内偿还呙某28096元工资及利息。
然而,2024年7月,在进入执行程序后,陈某以两份欠条无事实依据也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等为由不履行,遂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承办法官严肃询问,呙某才如实说明,两份欠条中,金额为21548元的欠条是真实的,而另一笔金额为10548元的欠条,则是呙某因怕妻子担心其在外务工没有结到应结的工资,让陈某另行向其出具的。之后,该案进入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呙某认可10548元欠条不属实。承办法官当庭组织双方再次进行了结算,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需在限定期限内,支付呙某劳务工资17000元,剩余诉讼请求呙某自愿放弃。
而对于呙某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导致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书被撤销,该案进入再审程序的后果,法院依法裁定其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依法应予制裁。结合其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原审案件诉讼标的额等因素,对呙某处以罚款1000元的惩戒措施。决定送达后,呙某自觉缴纳了罚款。
漳小南有话说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司法权威不容亵渎。诚信诉讼是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诉讼参与人在诉讼活动中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提供伪证,干扰司法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诉讼参与人,切不可贪“一时之利”而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否则将因小失大,聪明反被聪明误。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