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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在餐饮店消费意外摔倒受伤,店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时间: 2023-12-20 15:59 来源: 九集法庭

消费者购买食物后离店时,在门口处摔伤,要求店家赔偿,店家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南漳法院九集法庭审理了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看看法官是如何处理的吧。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在被告某小吃店购买早餐后出门时不慎摔倒,致左股股胫骨折。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认为因小吃店门口挂有窗帘,视线不佳且门槛较高,导致其摔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吃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21万元。

原告张某在被告某餐饮店购买早餐后出门时不慎摔倒,致左股骨颈骨折。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张某认为因店门口挂有窗帘,视线不佳且门槛较高,导致其摔倒,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店家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约21万元。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顾客在经营场所摔倒,如果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顾客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顾客摔倒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如果顾客摔倒是本人原因造成,顾客自己承担责任。

本案中,张某认为是店门口悬挂窗帘影响视线,导致其出门时没有注意到台阶,踩空而摔倒。被告未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示标志,未能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外,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入公共场所应当注意自身安全,其出门时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对其损害发生亦有过错。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综合考量双方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高低及原因力大小,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通过释法说理,使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于签署调解协议当天全额支付了赔偿金。

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漳小南提醒

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餐饮从业人员除了要确保消费者在主营业务场所内的人身、财产等安全,更要时刻谨记“门前三包”责任,提供合理区域内的营业场所安全。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