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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审结首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

时间: 2019-03-01 16:25 来源: 办公室 刑庭

发票,既是企业的完税凭证,又可作为报销的凭证。但有的人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虚开发票,触犯了法律底线。近日,南漳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上缴国库;已追缴张某、廖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3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悉,2013年,王某与谭某(已另案处理)商量在湖南成立一家公司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谭某联系税务方面的关系。之后,谭某借用他人身份证成立公司,但公司并未正常经营,并虚开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2773946.9元,税额为360613.1元。2015年6月,王某提议由张某在南漳成立公司,王某每月支付张某5000元,张某同意,并聘请廖某为公司会计,每月支付廖某1200元。之后,廖某用他人身份证注册公司后,在南漳县国税局领取了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和37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2015年6月,廖某虚开了190份金额合计为1881255元的收购皮棉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南漳县国税局抵扣税款216398.23元;虚开了17份金额合计为1654106.21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合计为215033.79元。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后获利20000元,张某给付廖某三个月工资共计3600元。张某、廖某在诉讼过程中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20000元、36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张某、廖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没有购销货物而为自己、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王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王某、张某、廖某为自己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抵扣税款的发票,目的是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为自己虚开抵扣税款的发票是手段,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是目的,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构成虚开发票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张某、廖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退缴了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王某对第二起犯罪自愿认罪,对其认罪部分,可酌情从轻处罚。廖某辩称此案虚开税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且其主观上没有与他人虚开发票的共同故意,是初犯,且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鉴于张某、廖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