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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依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宣判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

时间: 2021-04-09 10:54 来源: 刑庭

认为司机没有按照自己的要求停车,乘客竟在客车行驶过程中,抢控客车变速杆。近日,南漳法院宣判自《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以来南漳县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廖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5月,廖某乘坐南漳县城关镇至武安镇客运班车回家。当车辆行驶至城关镇临沮岗村路段停车后,廖某认为司机没有在自己要求的地方停车,故而与司机发生争执。司机继续启动车辆前行,廖某随即到驾驶室旁,用手拉拽车辆变速杆,司机紧急刹车。当时客车载客十余人,行驶速度约10km/h,现场无人员受伤。车辆迫停后,司机即刻电话报警,廖某留在现场等候,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获。案发后,廖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因与驾驶员发生争执而抢控变速杆,干扰公共汽车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根据刑法溯及力,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作出如上判决。

法律知识: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控驾驶操作装置、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往往都是因为停靠站点问题、车票收费问题、疫情防控期间乘客不配合戴口罩等小事而引起纠纷,但却严重威胁了道路交通安全,更严重的后果会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成为一大不容忽视的公共安全问题。

2019年1月8日,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向全社会传递了司法机关严惩妨害安全驾驶犯罪行为的决心。

2020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设立妨害安全驾驶罪,不仅将对干扰驾驶人员正常驾驶的行为入刑,也将在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入刑。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妨害安全驾驶罪作为独立的罪名,能够有效防范和遏制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增强全民守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