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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相邻关系间的容忍义务

时间: 2023-05-27 19:54 来源: 薛坪法庭

购买了同村村民家的房屋,二人成为了邻居,但卖房人却未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因此买房人不愿支付剩余的购房款,二人产生纠纷。近日,南漳法院薛坪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到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的案件,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矛盾就此了结。

2016年,林某购买了同村村民陈某自建的一套房屋,二人成为了邻居。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为30万元,分三期给付,最后一笔给付时间为2019年3月30日。之后,林某在支付20万元购房款后,认为陈某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协助自己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也未新建公共通道方便自己起居,导致出行受限,便一直拖欠陈某部分购房款未支付。2022年年底,陈某再次索要购房款未果,强行停止林某用水,双方发生纠纷。经公安机关、社区调解未果,陈某将林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林某立即偿还其房屋欠款10万元及违约金2万元。

该案既有买卖合同纠纷也涉及到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且双方当事人系邻里关系,若不及时调解,则会导致双方矛盾越积越累,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和睦相处,也破坏了纯真朴实的乡风民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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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矛盾纠纷化解在一线,薛坪法庭负责人张伟和熟悉当地民情的王之卿庭长一同到现场勘察,一方面对涉案现场进行全方位细致勘查并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另一方面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努力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节点。

最终,在两位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对于买卖合同纠纷方面,陈某同意将林某的购房款减少为82000元,可分两次支付;对于相邻关系中的容忍义务方面,林某有协助陈某修缮公共设施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按份费用,陈某有为林某修缮房屋提供便利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均应保持公共区域通畅,清理公共区域的杂物。

邻里之间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有纠纷时应以和为贵,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学会宽容和礼让,化干戈为玉帛,正确处理邻里关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