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
——南漳法院批量出具“预查废证明”!
为深入推进执源治理工作纵深发展,助力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南漳法院积极探索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行“预查废”工作机制。8月8日,南漳法院向南漳某银行批量出具5份“预查废证明”。
8月7日,南漳某银行向南漳法院申请执行一批小标的涉金融纠纷案件,立案审查时发现,部分债务人已在该院有多件终本执行案件,符合“预查废”制度适用条件。当日,南漳法院经与银行沟通确认,向该银行出具5份执行“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以该证明向金融监管机构核销呆账,避免对同一债务人不必要的重复执行立案,节约司法资源,防止执行程序空转。
该银行相关负责人称:
“以前,诉讼、申请执行周期至少需要几个月时间,要花费很多人力、财力、时间成本,现在几天就能拿到‘预查废证明’,极大降低了处理不良债务的周期和成本。”
什么是“预查废”制度?
“预查废”是指人民法院在审查涉银行不良债务诉讼和执行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且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出具“预查废证明”,金融机构可凭借该证明进行不良资产核销。
“预查废”制度适用范围
适用类型:针对信用卡纠纷及标的额50万元以下、保证人少于2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对象: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业机构组织。
“预查废”制度实施意义
“预查废”制度实施前,面对金融类不良债务,银行可能已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因为有相关监管要求,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判、执行等程序,拿到法院出具的终结裁定后,才可申请债务核销。“预查废”制度实施后,银行无需再进入诉讼或者执行程序,凭借该证明,银行业机构可以进行核销处理,快速化解金融纠纷。
漳小南提醒
债务人应当依法、诚信地履行还款义务。“预查废证明”只是法院提供给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凭证,并不代表金融机构放弃债权,也不意味着债务人的还款义务被免除。同时,法院建立了“预查废”工作台账,定期对该类债务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一旦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会根据金融机构的申请立即强制执行。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