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中专生还能要抚养费吗?父母义务到18岁就结束了吗?
年满18周岁,标志着公民从民事行为能力上正式迈入成年阶段,也通常被视作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终点线”。但如果子女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因学业无法独立生活,能否继续向父母主张抚养费?近日,南漳法院武安法庭审结一起相关抚养费纠纷案,对该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厘清了父母在此类情形下的抚养义务边界,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
案情回顾:成年中专生索要抚养费 父子对簿公堂
小王的父亲王某与母亲张某于2007年生育小王。2019年,父亲王某与母亲张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彼时双方约定小王由父亲王某抚养。后因小王主动提出变更抚养权,经法院再次调解,小王的抚养权变更至母亲张某名下,王某则需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王年满18周岁。
转眼小王年满18周岁,但由于入学年龄偏晚,仍处于某中专院校最后一学期的学习阶段。由于学业任务繁重,小王无充足时间通过兼职等方式,承担在校期间的生活费、学杂费等必要开支。 面对儿子的抚养费诉求,王某却有自己的顾虑:一方面,他认为小王已年满18周岁,具备了独立生活的法定条件;另一方面,小王此前主动变更抚养权的举动曾让他心生芥蒂,且双方调解协议明确约定抚养费支付至18周岁,因此王某拒绝继续支付费用。协商无果后,小王将父亲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其中专学业结束。
法庭调解:释法说理化解心结 父子达成抚养共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开庭审理,而是优先考虑化解父子间的情感隔阂与矛盾纠纷。庭前,承办法官多次与王某进行沟通,一方面向其阐明中专学历教育作为高中阶段教育的重要性,强调该阶段学业对小王未来职业发展和人生规划的奠基作用;另一方面,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展开精准释法,详细解读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本意和适用情形。
经过法官的耐心疏导,王某逐渐放下心中的“疙瘩"。他坦言,虽然曾因抚养权变更一事有所介怀,但作为父亲,始终希望儿子能安心完成学业,掌握一技之长。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场向小王支付两个月的抚养费,并约定后续继续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王顺利从中专院校毕业。父子俩紧绷的面容渐渐舒展,曾经的生疏与芥蒂在相视一笑中烟消云散,亲情的暖意重新萦绕在两人心头。
漳小南有话说: 明确“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认定标准
该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成年的在校中专生小王,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具体到本案,小王所就读的中专院校,其学历层次属于高中及其以下教育范畴。从我国现行教育体系和社会现实来看,高中及中专阶段学生受年龄、能力、学业任务等因素限制,普遍不具备独立维持生活的客观条件。而该阶段教育是个人后续深造、就业择业的重要基础,直接关系到其长远发展。因此,小王符合“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法定认定标准,依法享有向父母主张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的依法妥善化解,不仅回应了社会公众对“成年在校子女抚养费”问题的关切,也再次明晰了家长的抚养责任边界——抚养义务并不简单等同于“养到18岁”,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父母仍应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确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继续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这一处理结果,不仅以法治刚性为孩子们的求学之路筑牢保障,更传递了“抚育不止于成年,责任见于担当”的价值导向,让司法温度与法律底线并行,护航青少年成长成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