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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小南说法 | 微信群里辱骂他人引官司,网络空间非法外之地

时间: 2024-01-11 15:56 来源: 东巩法庭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微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沟通联络的重要工具,但发表言论不能“任性”,如果在微信群内肆无忌惮公开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辱骂他人,就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南漳法院东巩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陈某(化姓)和李某(化姓)是南漳县东巩镇某村村民,同在该村微信交流群内,该群有村中两百多位村民,平日主要用于政策宣传、通知消息等。2023年11月,李某在群内对陈某及陈某妻儿进行辱骂,发布带有侮辱性的文字。陈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向陈某及其家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书面赔礼道歉的责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调解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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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前,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矛盾较大,调解未能成功。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表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李某在村微信群里辱骂陈某及其家人,这显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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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和村干部从情理与法理两个方面劝解双方当事人,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赔礼道歉和进行赔偿。在承办法官和村干部的共同见证下,李某当庭宣读了自己手写的道歉信,表示今后不再犯此类错误,并当场赔偿了陈某及其家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陈某及其家人接受道歉并表示原谅李某。

漳小南有话说

微信群、抖音、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度。在网络上辱骂他人、散播谣言等构成名誉侵权的,将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