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促推政府依法强拆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政府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行政审判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近日,南漳法院行政审判庭化解一起行政纠纷案件,为公正、及时审理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了有力支持。
基本案情
今年5月,段某占用其所居住村的基本农田建设牛圈。在被某镇政府巡查人员发现后,巡查人员向段某送达了纠正违法行为告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到达规定期限后,段某未自行拆除,某镇政府遂组织工作人员自行拆除了牛圈。段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镇政府赔偿其损失4万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案标的不大且矛盾较小,某镇政府有积极的协调解决意愿,但矛盾焦点在于段某占用土地面积不大,而复垦难度大。故南漳法院派员一同前往该镇协调案件。
本案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某镇政府本应进行书面催告,当段某收到书面决定后,既不提行政复议,也不提行政诉讼时,某镇政府才能够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某镇政府并未遵循这一法定程序,没有充分保障段某的复议权和诉讼权,使得段某应有的法定救济权利未能得到保障,某镇政府自行组织工作人员采取了拆除措施,这一做法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进而侵犯段某的程序权利。
经过调解,段某与某镇政府达成一致协议,某镇政府于2024年12月30日前赔偿段某2万元,段某自愿放弃其他损失。由某镇政府在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工作,并且在启动复垦工程前及进行复垦工作时,段某不得进行其他建设,也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施工及要求赔偿,该案得到了妥善化解。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循合法行政、程序正当原则,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依法行政。程序正当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时,应当注意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就强制拆除而言,无论拆除对象是否合法,拆除都必须依法进行;高效拆除必须以合法为前提,不能一拆了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