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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④ | 南漳法院公布五起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 2024-04-25 09:02 来源: 九集法庭

为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现向社会公开发布5起涉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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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六神”花露水在我国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枣阳某超市未经原告许可在其销售的被诉侵权商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依法审理,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侵害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枣阳某超市作为销售者,无法证明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并说明商品的提供者,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本案综合考虑末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进货渠道和手续不规范等因素,释法说理、调解优先,不仅保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利益,也重振了小微经营者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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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系“鸿星尔克”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朱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在商品标题、商品展示图、商品详情页大量使用与鸿星尔克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进行宣传,被告未经授权所销售的商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经法院多次与被告沟通协调,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并与原告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商标的使用,不限于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上,还包括将商标用于网站广告宣传、产品页面展览等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朱某某未经许可,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链接标题、商品详情页面、商品实体中使用的“鸿星尔克”等字样及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标识视觉上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对鸿星尔克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不仅仅是对线上店铺“搭便车”行为的警示,也维护了知名品牌的价值及商誉,对打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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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湖北楚天传媒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是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媒体旗下所有原创作品著作权的唯一对外授权和维权主体,被告湖北某传媒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平台转载湖北日报传媒集团旗下栏目的原创新闻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文章,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微信公众号尤其是商业运营的公众号,未经许可转载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属于侵害著作权行为。案涉作品不仅涉及对客观事实的描述,还包含了对数据的统计、对该事实可能带来的效果的预测和评论等,作者在新闻素材实际内容的选材、表达均有其独创性,且付出了智力劳动,因此,涉案文章并非“单纯事实消息”,而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时事性文章”。本案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保护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在引导社会公众树立尊重知识、保护创新的意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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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经“米小圈”系列图书作者刘某授权,享有“米小圈”系列图书的出版发行权。四川少年儿童出版社经调查发现被告宜城市某书店出售盗版图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当庭比对,被诉侵权的书籍和正版书籍在纸张、色彩、印刷等多处差别较大,为盗版书籍。被告书店在进货时未核实供货商身份、亦未有进货合同、发票、收据、清单等证据,无法进行合法来源抗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书店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

在审理过程中,许多被告书店表示自己并不知道销售的是盗版书籍,是“被动”侵权。但作为盗版书籍流通到消费者手中的最后一道关卡,图书销售商,特别是专门经营图书销售的书店,对书籍是否为侵权盗版书籍,负有一定的合理注意义务。本案的妥善处理,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导广大图书经营者规范进书渠道和手续,对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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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橋頭排骨”项目由原告秦皇岛馨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打造并经过多年运营,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告张某某因合同履行问题与原告产生矛盾,期满后未与原告续签也并未缴纳加盟费用,但未停止在商铺招牌、装潢装饰、包装袋、外卖平台等处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案涉商标、作品,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案件受理后,经承办法官与原、被告沟通,针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矛盾一一化解,并向被告释法说理,被告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最终与原告和解。

典型意义

近年来,加盟品牌进行营销是较为火爆的餐饮行业运营模式,经营者大多为个体工商户,为减少经营风险纷纷选择加盟品牌门店,但这种许可加盟都有期限,一旦加盟期满未能续签或解除加盟合同,则经营者无法继续使用品牌方的配料、包装及标识,并且还应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店铺。本案的有效化解,不仅启示个体经营者规范加盟经营,避免消费者对相关商品或服务产生混淆,引发特许方主张侵权,而且也保护了知名品牌应享有的市场份额和良好商誉,助力打造公平、有序、诚信的营商环境。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