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破融合”试点创建 | 执破融合双向互通,铺就危困企业纾困之路
围绕2024年全省法院执行工作要点,南漳法院积极探索“执破融合”改革,破除法院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的壁垒和阻碍,让执行与破产两种程序的优势在涉企案件债务清偿处置中交互叠加、充分释放,探索打造了团队、流程、府院联动,以司法资源的更优配置推进社会资源和市场资源更优配置,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一
打破部门壁垒,整合办案力量,一体化推进执破深度融合为解决 “执转破”衔接不畅,“移不出、立不了、破不掉”等突出矛盾,南漳法院以“执破融合”改革为契机,彻底打通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局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上的壁垒和障碍,实行执破团队一体化。将破产团队(2名法官和2名法官助理)融入执行局,与2名执行干警、2名辅助人员组建“执破融合”团队,集中办理包括“执转破”案件在内的所有破产案件。
团队成立后,南漳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先后制定《南漳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的操作指引(试行)》和《南漳县人民法院关于执转破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从制度层面对“执破融合”运行机制予以规范。同时,定期开展多样化业务研学,组织执行人员和破产审判人员联合开展学习培训,不断增进业务交流,统一工作理念,强化破产法官的执行思维,也让执行法官拥有了破产思维,推动办案理念、程序衔接上的融合。二
以“破”促“执”,从源头到积案,充分化解执行难题01变“末端执行”为“源头治理”危困企业进入执行程序,一般情况下表明其偿债能力较弱,诉讼以及执行案件可能会陆续进入司法程序,大量的危困企业经过诉讼和执行程序后,被以终本结案,纠纷并未得到实质性解决,司法程序仅在“空转”。如何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南漳法院尝试在企业首次被申请执行时,由“执破融合”团队对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进行预审查。一旦符合破产条件,告知申请执行人可提请将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而准备提起诉讼的当事人也告知其直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这种方式不仅从执行源头更是从诉讼源头上对案件的数量进行了把控,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效降低“案件比”。南漳法院在执行襄阳伟力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系列案件中,执行事务中心向“执破融合”团队提示该企业涉及执行案件39件,“执破融合”团队又在诉讼立案系统中,查询该企业还涉及诉讼案件16件,“执破融合”团队考虑到执行案件较多,诉讼案件也不断进入,债权类型复杂,若径行财产分配,矛盾尤为尖锐,并且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公正,若待相关诉讼审结后进行分配则可能周期较长,影响执行案件的办理效率。
经审慎研判,“执破融合”团队认定该公司已符合破产条件,随即将该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由债权人申报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清偿顺位依法分配,化解债务2800余万元,妥善地化解了群体性矛盾。该企业涉及的39件执行案件,16件诉讼案件,均得以结案。02化“执行积案”为“良性出清”在执行程序中,对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危困企业,当事人往往会经过执行阶段终本后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终本结案的恶性循环,逐步形成执行积案。南漳法院围绕省法院开展的“终本清仓”专项行动,对终本案件全面核查。经识别后,符合相关条件的,通过“执转破”程序进入破产程序,让“僵而不死”的企业走出“积案—清理—再积案—再清理”的恶性循环,及时出清。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因经营不善、公司资金链断裂,部分房产烂尾,形成无法对买受人交付、无法验收、无法办证、拖欠工程款、一屋多卖的局面,矛盾错综复杂,执行过程困难重重,形成一系列执行积案,只有全盘考虑才能根本化解。经审查,认定该公司已符合破产条件,遂将该案移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破产条件裁定受理,同时考虑主要资产在南漳法院辖区内,遂指定南漳法院审理,该案通过执转破程序一揽子化解襄阳两级法院执行积案118件,现破产程序在进一步审理过程中。
三
以“执”助“破”,执破双向互通,实现企业纾困“加速度”01融合资源,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通过前道执行程序中穷尽必要措施、后序破产程序中借用执行措施,前后协同合力提高破产审判效率、打击逃废债行为。南漳法院破产审判团队通过执行“总对总”线上查控系统,可查看执行部门过往的查控信息,并可发起新的财产查控申请,对破产企业财产进行线上查控。另外,企业在执行阶段的保全等措施依然适用,仍在有效期内的评估报告等数据在破产受理后直接援用。南漳县忠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南漳县志鑫利商务有限公司等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管理人反映公司资产与账目均不相符,破产审判合议庭通过执行流程网络查控系统对破产财产进行了查询。2023全年破产案件共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财产30余次,有效提高了破产案件的清算效率。
2023年,南漳法院在“优化破产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先行试点创建中已推广适用该方式,发挥了良好效果,该先行区创建项目顺利通过省营商办验收,并在全省推广。02融合力量,保障破产财产及时处置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履行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但是现实中,破产管理人处置的债务人财产往往并不掌握在债务人手中,比如存在债务人的厂房被非法占用、车辆等动产被他人恶意占有拒不返还、债务人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的情形。由于管理人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只能通过诉讼、法院执行方式取回财产,不仅资产收回时间较长,也浪费了司法资源。针对该情况,南漳法院破产审判团队依法作出裁定,与执行工作局联合行动,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帮助管理人及时接管债务人财产。在南漳法院审理的襄阳市陶盛建筑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与南漳县明瑞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两案中,经破产审判合议庭公告自行腾退无果后,送移交执行局进行强制腾退,及时收回了破产财产,保障了破产财产的及时处置,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利益。
南漳法院自探索“执破融合”改革以来,在执行程序中强化公平理念,在破产程序中强化效率意识,以破产思维对执行案件进行分类识别。期间移送执转破案件8件,由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办理5件,通过破产化解终本案件数202件,化解涉执案件总标的3.41亿元,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下一步,南漳法院将继续完善“执破融合”团队职能分工,探索“执破融合”细化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推动被执行企业“应执尽执、当破则破、能救必救”,坚持债权人整体权益最大化原则,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优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