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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 2016-04-14 10:03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湖北省委提出的“护幼、容错、不赦罪”和建设性执法司法的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湖北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1、强化平等保护理念,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司法保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全省各级法院要把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作为法院工作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抓手,充分认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共同构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以及其在支撑增长、促进创新、扩大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坚持公有制经济主体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平等、法律服务平等,积极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司法需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激发其创新发展的活力:

    2、依法惩处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权和人身安全的犯罪。加大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恶势力犯罪团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财产的犯罪,依法惩治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犯罪,维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惩治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所有者、经营者及其家属实施的侵害人身安全的犯罪,切实增强其人身安全感。

    3、依法惩处侵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商业信誉或产品声誉等犯罪予以严惩,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力度,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项目审批、贷款发放、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4、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确保无罪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不受刑事追究。要准确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犯罪与行政违法、犯罪与民商事纠纷的界限。要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性行为,依法审慎对待,只要不违反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定罪证据不足的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5、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权属纠纷案件。理顺产权关系,既依法保护公有制经济,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正当权利。对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确权纠纷,要在认真查明投资事实的基础上明确所有权,防止非法侵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准确界定产权关系,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

    6、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同纠纷案件。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的原则,倡导公平交易、诚实信用,依法妥善处理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交易等活动中的合同纠纷,正确认定合同效力,依法制裁违约行为。依法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金融借款、融资租赁、民间借贷等案件,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多渠道融资。妥善审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管理。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境外投资案件,保障非公有制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对外投资。

    7、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破产清算案件。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和强制清算案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实现优胜劣汰。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的特殊功能,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压缩和合并过剩产能,推动企业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各类企业的兼并重组,通过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实现经济效益的整体提升,通过统一法律适用规则,优化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环境。

    8、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知识产权案件。要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通过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实现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及时受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法制裁各种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9、妥善审理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政纠纷案件。要正确处理好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要坚持“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行政权力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认真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依法审理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市场准入相关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案件,以及涉及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物价、海关监管、经营自主权的行政案件,制止和纠正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严格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防止因执行错误损害非公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规范经营。

    10、严格办案程序,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讼权利。在刑事审判中,对于确已涉嫌犯罪的,要根据所涉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等具体案件情况,依法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在民事商事审判中,’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正确运用保全措施,尽量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影响,维持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经营稳定。积极探索灵活多样的担保方式,对于债权关系明晰但提供保全担保有困难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在最大程度降低保全风险的情况下,确保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财产保全得以实现。

    11、加强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要高度重视解决执行难问题,及时实现为生效裁判所确认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以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在依法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注意考量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低的客观实际,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起的暂时性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债转股、分期执行、执行和解等方式,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就业的负面影响。

    12、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提高审判工作效率,积极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提供司法服务。要依法保障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诉权,按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案件及时立案,并尽快做出裁判。,依法适用督促程序,扩展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落实便利诉讼原则。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作用,建立适合于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构建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加强调查研究,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向工商联、行业协会、有关政府部门和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等机构的协调联动,共同搭建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法律保障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