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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法院审结6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时间: 2020-07-06 08:42 来源: 民二庭

帮人贷款,没用钱还背了一身债,冤不冤?近日,南漳法院审结6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六被告均系李某某亲属,均称自己是帮李某某贷款,所贷的款项也全部提供给李某某使用。其中3起案件的被告向法庭提交李某某向其出具的保证书,并认为李某某保证由其自己还款,自己不应该偿还这笔贷款。

在该系列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经法庭各方当事人经过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法庭活动后,均认定以下事实:六被告分别在2011年、2012年与原告南漳某银行签订《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了借款金额、借款起止日期、月利率、结息方式和时间等要素。在银行发放贷款后,六被告又在银行处立据借款,借条上载明了借款发放日期、到期日、月利率等要素。在此期间,手中有李某某出具的保证书的几位被告,未向银行提交该保证书。六被告分别偿还了部分贷款,后未再继续偿还。截止2019年3月,六被告尚欠银行本息分别达6万余元至11万余元。银行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漳某银行与六被告分别签订的《农户小额信用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六被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向金融机构借款的法律后果,南漳某银行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后,六被告即负有按时约定时间及金额偿还借款的义务。李某某出具的保证书,只能证明李某某同意偿还3被告在南漳某银行的借款,属于李某某与3被告内部约定,该保证书既没有送达到南漳某银行,也未经南漳某银行同意。

故以上六被告需偿还在南漳某银行所贷款项的本金及利息。之后,六被告可以向李某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