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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车借给无驾照的朋友,出了事故车主需担责吗?

时间: 2023-07-14 16:01 来源: 城关法庭

将自己的车辆借给朋友使用的经历,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车主有过,殊不知这样一件日常小事也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近日,南漳法院城关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因出借车辆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代某驾驶小轿车行驶过程中转弯上主路时,与在主路上直行经过该路口的许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许某受伤,两车受损。交警部门认定,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代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的小轿车所有人为赵某,赵某为其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因各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协议,许某遂将代某、赵某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4368.7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代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代某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赔偿后可向代某追偿。代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危险来源。赵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应当审查代某是否具有机动车驾驶证,但其未尽到审慎义务,放任了代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对事故的发生亦有过错。

故对于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由原告许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被告代某和赵某按责共同承担70%的赔偿责任(其中代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43725.2元,代某赔偿受害人68.32元(扣减其先行赔付的5000元),赵某赔偿受害人2172.14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