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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在被告人家中的特殊庭审

时间: 2023-05-31 09:50 来源: 综合办公室

5月31日上午,南漳县法院、县检察院的干警们前往南漳县薛坪镇南冲村,来到被告人家中,进行了一场特别的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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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左右,邹某父亲去世后,遗留一支“土铳”。邹某便将“土铳”拿到自己住处存放,一直未办理相关持枪证件。2023年3月,南漳县公安局民警在邹某家中厨房内搜查出“土铳”一支。经鉴定,邹某非法持有的“土铳”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是枪支。同年5月,南漳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邹某提起公诉。

南漳法院受理该案后,发现邹某患有癌症,行动不便,难以到庭应诉。为了不耽误案件审理,同时有效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经与公诉人沟通,承办法官决定前往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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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当天,承办法官及公诉人一行到达邹某居住的山下,发现完全没有通公路,进出大山只能靠脚力。在经过半小时的爬山、下坡后,干警们终于到达邹某家中。庭审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顺利开展,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法定环节依次进行,整个庭审过程既规范有序,又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最终,承办法官当庭对该案作出宣判,被告人邹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依法惩处。综合邹某实际情况及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对扣押在案的“土铳”一支、火药等涉案物品,予以没收。宣判后,邹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律如山,法外有情。将刑事审判庭搬到被告人家中,不仅保证了特殊情况下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同时也最大限度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彰显司法温情,传递司法温度,让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