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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 1 2年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成果收况的通报

---鄂高法研(2013)8号

时间: 2013-07-24 17:36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基层法院:

  2012年,省法院继续对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以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共有省法院机关1 1个部门、9个中级法院及武汉海事法院和2个基层法院承担了调研课题研究任务。截止今年5月,省法院研究室共收到各课题承担单位报送调研报告24篇。目前,评审验收工作已经完成,现将验收情况通报如下:

  一、验收基本情况

  今年,省法院研究室邀请了10名专家组成评审小组,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验收标准,对所有报告进行评审并给出详细的验收意见。为保证评审的客观公正,每一份调研报告均同时安排三位专家进行评审打分,最终成绩按照分值总和进行排名,并根据相应的分值段确定报告验收等次。专家给每篇课题报告的分值分0到3分四个档次,待验收汇总后,总得分在8分以上(包括本数,下同)的报告为优秀等次,6分以上的为合格等次,3分以上的为基本合格等次,3分以下(不包括本数)的为不合格等次。经专家验收,各课题组提交的24篇调研报告均验收合格。其中,有4份调研报告获得专家一致好评,获得优秀等次,有20份调研报告评为合格等次。获得优秀等次的调研报告是:1、省法院刑一庭《刑诉法修改后证人出庭相关问题研究》;2、武汉中院《审判管理理论体系建构与理论创新》;3、武汉海事法院《全球金融危机下的海事司法应对》;4、荆州中院《关于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衔接机制构建与运行情况的调研》。

  按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验收为合格等次以上的调研报告,省法院将拨付1万元课题研究经费,同时,有关课题组所在中、基层法院也应当按照《课题申请书》中所签订协议,及时拨付相应的配套保障经费。

  二、本次省法院重点课题工作的主要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20 1 2年度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工作在各课题承办单位的支持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课题选题实践性、代表性强。为进一步加强课题工作的科学实践性,确保重点课题与审判实践的紧密结合,避免闭门造车,本年度的选题采取面向全省法院公开征集的方式,并经过专家评审,最终确定的课题都是当前司法工作面临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如刑事方向的课题中,有两个课题均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有关。同时,确定的选题来源广泛,全省三级法院的选题建议均有采纳,而且内容既涉及宏观制度建设,又有微观专业研究,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多个法律部门,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科学的选题既保证了就某一问题进行深度研究的可能,又为下一步课题成果的实践运用打下良好的转化基础。二是课题组织工作更加有力。本次课题开展得蓟了各单位特剔是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绝大多数课题都由院长亲自担任课题组负责人,分管调研工作的副院长直接参加调研、组织、指导和督办。各个调研团队分工细致,责任明确,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调研工作,调查收集了不少有价值的信息资料。本次课题申报中,各中级法院加强宣传,统一组织,有效调动了辖区基层法院参与课题申报的积极性,有多家基层法院提交了申报书,并有2个基层法院顺利中标,形成全省三级法院齐参与的可喜局面。三是课题评审更加严格。今年的课题评审采取计分评审,每一篇调研报告均由三位评委评审打分,为避免因为评委专业背景、评审视角的差异而误判报告价值,24篇调研报告的评审结果均按三位评委的总分进行统计排名。同时,对于不同评委之间分值相差在两分以上的3篇调研报告,又组织再评审,力争反映报告的真实水平,确保课题评审的客观公正。四是调研成果实证价值更加突出。从检查情况来看,24篇调研报告基本上都符合相关的技术和质量要求,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论证分析既有翔实的数据,又有直观的图解,既指出了问题所在,又对问题进行了分析、思考,提出的观点、得出的结论具有较强的说服力,对司法实践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五是课题工作创新力度不断加强。20 1 2年,应恩施州中院、红安县法院的请求,为及时总结全国法院系统先进典型恩施州法院微博的运营实践和整理中国革命第一法庭七里坪革命法庭历史,今年专门增设2个专项委托课题。从验收情况看,两个专项委托课题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成果内容丰富,把握了问题实质,突出了地域特色,为各自进一步开展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根据本次全省法院重点课题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结合验收阶段评审专家的意见,重点调研课题研究工作还有以下问题需予以重视、改进。一是部分选题建议不够科学严谨。有的选题建议存在角度把握不当、虚实结合不紧的问题,要么过于宏观、抽象,对于司法实践的指导、参考价值不大,要么过于微观,研究范围太专业狭窄,不适宜作为重点课题面向全省法院公平招投标;还有的选题建议存在专业术语不规范,语句不通畅,中心思想不明确等问题。建议各单位在今后报送课题选题建议时,加强审核把关,力争通过选题建议工作,科学反映出本部门、本地区司法实践工作特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真正实现课题调研工作服务司法实践的价值。二是部分课题组对于课题调研的本质和调研报告的特点认识不足。根据最高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调研报告应当具备以下三项内容:(一)调查的情况,要有具体的事实材料;(二)分析论证,要有充分的说理和论证;(三)建议意见,要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上三项要素,是调研报告区别于学术论文、公文材料等文体的本质特点。希望各课题组在今后的课题调研工作中,更加注重实证调查,加强对调研问题的分析和解决对策的提炼。三是验收阶段逾期报送的间题依然存在。按验收通知要求,本次重点课题验收报告应该在4月底之前提交正式调研报告,后根据客观情况对验收时间做了顺延,但在最终报送截止日,仍有课题组迟延送审参评,影响了今年的课题工作整体进度。

  从今年起,省法院将加大检查督导力度,进一步严格有关课题工作流程,努力提升课题报告验收工作水平,确保重点课题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一是坚持在每年的1 1月集中开展一次中期检查验收会。及时发现课题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邀请专家和审判业务骨干对调研报告初稿进行评审,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避免调研工作前松后紧,后期工作赶进度、走过场,影响报告质量。二是进一步严格验收评审标准,奖优罚劣,保证验收工作的客观公正。对于迟延送审的调研报告,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再纳入验收范围,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等次。对于验收为基本合格及其以下等次的调研报告,省法院将要求相关课题组按照相应验收意见及时修改补正,在1个月内重新报送调研报告。只有经再次验收合格后,才能按相关程序办理拨付课题经费手续;如经验收仍不能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的,将判定为不合格’’,不予拨付重点调研课题完成经费,并取消该单位今后三年内承担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的资格。另外,需要强调的是,各课题组在撰写报告时,可以通过添加副标题,选择问题视角,突出研究重点,或者对主标题内容予以补充完善,但不得对课题题目自行修改。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变动课题题目的调研报告,省法院将不予验收结项。

   三、成果转化计划与意见

  作为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工作的组织管理者,省法院研究室将对20 1 2年度全省法院重点调研课题成果转化等后续工作做以下安排:

  一是做好推荐组稿工作,对于本次评审验收活动中的部分优秀成果将推荐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省委办公厅等上级单位组织的优秀调研成果评比。同时向《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司法媒体推荐优秀课题成果,争取高层面宣传交流,在省法院《法庭内外》上择优采用。

  二是推动调研成果向决策依据转化。对于有信息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将作为调研信息编辑后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省委办公厅报送,争取采用;编辑20 12年度全省重点调研课题成果专辑,报送省法院决策参考,同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省委政法委、省人大等领导机关,使领导机关多方位了解湖北法院工作,争取支持。

  三是建议并督导各课题单位实现本级、本专业领域的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