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营商︱原、被告双双寄来感谢信,这是为何?
“66多万元货款,没想到这么快就收回了大部分,解决了我公司的燃眉之急。”
“案子调解后,账户很快就解冻了,为南漳法院的速度及承办法官的耐心认真点赞。”
近日,南漳法院民一庭法官罗小明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后,先后收到了双方当事人发来的感谢信。一方为承办法官帮助公司快速挽回损失表示感谢,一方为承办法官调解、解封账户的速度及专业耐心表示感谢。
案情回顾
原告襄阳某包装公司,是一家民营中小企业,长期从事包装印刷品印刷和纸制品制造,与湖北某光电科技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2024年以来,因湖北某光电科技公司内部组织调整和人员变动,导致对外付款陷入停滞,下欠襄阳某包装公司66万余元货款一直未支付。因襄阳某包装公司也需支付员工工资及上游供货商货款,遂将湖北某光电科技公司诉至法院,并申请财产保全。
涉企案件分级评估
考虑到原、被告均是企业,如果解决不好,不仅企业信用受损,企业的合作和发展也会受影响。因此,案件的处理既要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将诉讼对企业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承办该案后,罗小明即对该案进行了“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分级评估”。一方面向涉诉企业发放《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企业自评表》及《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告知书》,引导企业填写自评表并及时反馈;另一方面和当事人积极沟通,引导原告换位思考,尽量采取不影响被告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保全方式。综合评估后,罗小明将该案等级评估为“绿色”。
倾心倾力促调解
之后,罗小明多次联系被告,从案涉法律关系、调解对企业较小的负面影响、企业信誉等方面释法明理,被告提出希望原告能够考虑其实际困难,允许其分期还款,即在调解协议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先行支付58万元货款,剩余8万余元货款于10月15日前支付完毕。原告同意被告分期还款,自愿放弃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同意和被告各自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及保全申请费。
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当场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公司的财产保全,法院当日制作调解书、解除保全裁定书并对被告账户解除冻结,被告也及时支付了货款。至此,该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两封感谢信不仅是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工作的肯定和鼓励,还是涉企案件经济影响分级评估的生动实践,更是法官通过法治护航营商环境的工作动力。
下一步,南漳法院将持续立足审判职能,畅通多元解纷渠道,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在案件办理中既体现“司法力度”,也彰显“司法温度”,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南漳县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9日